由此,道义论揭示出了两个私有财产正当化的基本道德原则,即自主原则和公正原则。事实上,马克思正是从这两个道德维度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批判的。首先,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建立在剥削的基础上,因而丧失了正当性。劳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剥削关系,资本家利用自己对资源的占有,迫使工人为他劳动,从而榨取剩余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剩余价值的一般转移,并不意味着剥削,一个社会的福利制度常常就是通过剩余价值的转移来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的。所谓剥削,是指不公平地利用他人的资源。资本家通过对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从工人的被迫劳动中榨取剩余价值,就是一种剥削。所以,这里的道德命令就不是简单地消除剩余价值的转移,而是废除对生产资料的不平等所有权。其次,马克思还认为私有财产使人异化,因而是不正当的。私有财产使一些人成为另一些人的工具,使雇佣工人的劳动成为异化劳动,由于劳动所得不是自己自由支配的结果,因此具有明显“可怜的性质”。如果说,人的存在本性就在于全面发展自己的潜能的话,那么私有制恰恰妨碍了这种能力的发展,使生产者与人的类本质相疏离。正是因为私有制是不正当的,所以,马克思认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3]。但马克思不是一般地反对私有制,他反对的是建立在剥削基础上的,造成劳动者异化的私有制,他明确指出:“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3](286)他要求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劳动者所有制,劳动者所有制本身并不存在对公有制或私有制的否定。这种所有制是由劳动者自己劳动所创造的,它是公正的,不存在剥削和奴役,同时,它又是自主的,表现为为人性、属人性,它同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工人的“个人占有”和小农、小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有着根本的区别。总之,马克思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的批判中,揭示了一种可能的私有财产的正当性依据,即没有剥削和异化。没有剥削是一个公正的原则,即没有不公正地利用他人的资源;没有异化是一个自主的原则,即没有阻碍人的自主选择。总之,只有当私有财产合乎公正和自主原则时,它才是正当的。
可见,私有财产的正当性首先来自于法律的确认,而法律的确认之所以正当,又来自于对效率的追求,而对效率的追求之所以是可欲的,是因为它受到自主和公正的道德原则的约束。具体来说,《
物权法》确认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而《
物权法》本身的正当性来自于对安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的追求,这样的立法目的又只有受自主和公正的道德原则的约束,才具有最终的正当性。无疑,自主和公正作为私有财产正当化的两个道德原则,正是制定《
物权法》的根本道德依据。其一,自主原则为物权的核心即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提供了道德依据。这意味着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特别是所有权,不会受到他人和国家的任意干涉,无论基于效益或其他的什么理由。由于公共权力的扩张性和强力性,更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予以明确的界定,以免政府以此为借口,造成对物权的侵犯。同时,自主意味着负责,洛克所谓的不浪费就是负责任地使用财产的表现。其二,私有财产的正当化本身就内含了公正的要求,就是说,在物的占有变成为物权的过程中,公正的考虑已经包含其中了。由此说来,物权就是意味着正当化的权利,并不存在保护了物权就有可能保护不正当占有的问题。如果是侵吞和占有国有财产,化公为私,因其不公平地利用了全民共同享有的资源,是不正当的,当然不能确认为物权,也不在对物权的保护范围内。其三,自主和公正的道德原则是从先占的原初状态中合理推导出的原则,但它却是一个指向未来的道德原则。这意味着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现实占有的反思和批判,促进当下的分配有利于人们的自由和需要,而不是穷究历史的“原罪”问题,正因为如此,布莱克斯通说:“几乎没有人愿意陷入考虑财产权利的渊源与基础的麻烦中。由于乐于承认现有的财产状况,我们似乎害怕回溯财产是怎么被获得的,就如同害怕在我们的资格中具有某些缺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