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伦理学视阈中的《物权法》

  最后,物权平等是有限度的平等。这是对《物权法》的立法目的进行反思后,对物权平等的局限性的揭示。阿玛蒂亚·森曾经指出收入平等观、福利平等观和资源平等观的两个缺陷。其一,这些平等观都狭隘地理解了利益的内涵,把利益仅仅视为物质利益。事实上,人的存在的二重性决定了人的利益内涵的丰富性。其二,这些平等观忽略了人际关系的差异性,使其不能适应复杂的人际关系的要求而缺乏实质的意义。应该说,阿玛蒂亚·森的这种批评是适合于物权平等的,只不过阿玛蒂亚·森的批评更多地是在社会基本结构的利益分配层面上讲的,并不意味着不同立法目的要求不同的平等观是不合理的。同样,我们对于《物权法》平等观限度的揭示,也是在超越了《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在平等的目的论意义上讲的。这个目的论意义上的平等就是人人生而平等的根本理念。平等总是意味着某一方面的平等,并没有一个涵盖了所有方面的平等概念,因此,对平等的考察必然有着无数的相关视角,人生而平等就是立足于最根本的视角,即人与人之间在根本方面的相同性,这个相同性就是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愿意去过一种好的生活,都有能力选择和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准此以观,物权平等只是立足于有限的和局部的几个视角,只是站在权利能力之上的平等,是站在商品价值面前的平等。这种平等,只能是有限的平等。正如拉德布鲁赫所揶揄的:“签约者双方平等地在法律生活中扮演多重的角色,就像人站在自己的镜像前,他千百次重复相同的行为,总有一个跟他一模一样的人立在对面,宛若挥之不去的幽灵。”[6] 阿玛蒂亚·森在分析批判收入平等、福利平等和资源平等理论时,指出它们的根本局限在于持有一种狭隘的利益观和忽视了人际差异的存在,显见,这也适合于对物权平等的批判。
  这个有限的平等,相当于罗尔斯所说的形式的机会平等。罗尔斯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他认为形式的机会平等由于没有排除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他建议把形式的机会平等改造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唯有如此,才能降低诸如贫穷、歧视、教育机会等不公平社会因素的障碍,实现一种所谓的“自由主义的平等”。他还认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对无法排除的自然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无动于衷,因此他建议进行后天的补偿,提供特别的协助,追求机会的真正平等,这是所谓的“民主的平等”。应该说,一个良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就是实质的平等,就是让社会成员有追求幸福生活的平等权利和机会。社会主义制度应该成为实现这个理想的现实途径。由此,我们对《物权法》中的资格平等要有正确的判断和定位。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物权法》确认资格平等,但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就必须超越《物权法》的资格平等。实现社会的平等理想,《物权法》难以承受其重,它需要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整合和合理运作。如果说,《物权法》注重财产的归属和效益,而强调物权人的资格平等的话,那么,《宪法》将通过对国有财产的差别保护,来确保全体人民平等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和经济繁荣的利益;如果说,《物权法》注重的是创造物质财富,而不在乎社会的弱势群体的话,那么,通过《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财产分配法,来提供给普通劳动者和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保证他们具有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如果说,《物权法》注重的是财产的归宿,而不关乎财产的分配的话,那么,通过《税法》、《财政法》以及《社会保障法》来进行财产的再分配,通过高收入高税收、低收入低税收或者免税收等方法合理控制贫富差距。总之,《物权法》的资格平等是有限度的平等,不可不要,但不可视之过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