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有效性层面。这是证明私有财产正当性的最为常见也是最基本的途径。财产制度存在的基本前提就是人的不断增长的需求和有限的可资利用的资源的矛盾,因此,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来满足最大的需求,或者说以最小的耗费取得最大的效果,即效率原则,就成为确证人类财产制度的基本理念。从亚里士多德到新制度经济学派,无不以此证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法学家贝勒斯总结过财产私有的两种论点,“一种赞成私有财产的论点强调:如果人们在占有和使用有限的资源时没有安全保障,则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如果人们不能确保对物的持续占有,就可能发生混乱以及对资源的浪费”。“另一实用主义的论点则强调资源的有效利用。……人们对于继续使用某些资源并以此获益抱有信心,那么,他们就有使用资源创造利益的积极性,资源的利用便会更为有效。”[2] 显然,无论哪种论点,其出发点都是有效地利用资源。哈丁的“公地的悲剧”形象地展现了这一场景。“公地的悲剧”有力地证明了如果财产没有私有化,那么人们不但难以产生加大投入、提高生产效率的动机,而且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枯竭。显然,当土地被共同使用时,任何个体都不愿意为了提高生产率而投入自己的时间和资源,因为土地是公共的,每个人都可以随时拿走土地上的果实,投入者很难保证从投入中获益。更为可怕的是,对于个人而言,向土地进行投入是非理性的,耗尽资源反而是理性的。可见,公地私有化提高了效率,避免了资源的耗尽,证明了私有财产的必要性,同时也证明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因为私有化之前,人们所得甚少,甚至会因为资源的耗尽而一无所有。因此,尽管部分人会因为公地私有化而失去原先拥有的资源份额,但与私有化之前相比,公地私有化带来的利益远远超过了失去的利益。他们也许失去了土地,却可能得到新土地所有者提供的工作机会,可以用自己的工资购买更丰富的产品,而不至于像以前那样去争抢那少得可怜的公地上的果实。就是说,公地私有化改善了而非恶化了所有人的生活状况。这样,私有财产通过效率的论证,获得了存在的正当性。但这种论证无法最终证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这种论证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在道义论的视阈中被揭示和解决。
三是道义论层面。如果说,有效性论证是通过特定的物对主体需要的效用得以完成的,因而有效性论证的核心是客体的物质效用,由此具有外在于人的特性和侧重于结果的特性;那么,道义论论证是通过人们实际处理人际利益关系而生成的,它不只是对客体效用的确证,还是对主体获得这种效用的方式的确证。换句话说,道义论的论证是在更根本的层次上的论证。这是因为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需要根据人自身发展的合目的性的扬弃才是合理的,因此,道义论的论证是从人的本质中直接引申出来的更具根本性质的证明。
在这样的道义论视阈里,上述效率论证就呈现出了两个内在局限。其一,依据上述有效性论证,私有财产提高了效益,改善了生活。但我们不能仅仅用物质利益来衡量一个人的整体福利。人的生命、健康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需求也很重要。仅仅是物质生活得到了提高,却失去了生活中其他美好的东西,就不能说生活状态得到了改善。尽管我们在失去土地后,可以在被他人占有的土地上打工,获得比自己有土地时更多的收入,购买更丰富多彩的产品,但我们失去的却是对土地甚至是对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要被迫接受雇佣的条件,被迫放弃我们原来所珍惜的生活方式。当提高物质生活的代价是丧失自主的权利时,生活能够说得到了改善吗?其二,依据上述有效性论证,效益是第一位的,那么为了追求效益,牺牲人们的正当权利就是合理的,可见,这种辩护没有给分配的公正留有空间,它会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是对外在资源的无限占有,另一方面是一无所有。17世纪的英国圈地运动就是一个例证。按照效益论的观点,圈地运动自然是正当的,因为圈地运动避免了公地的悲剧,实际上使没有土地可圈的人生活得更好。但它显然忽略了因为圈地运动造成的社会的极度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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