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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视阈中的《物权法》

伦理学视阈中的《物权法》


曹刚


【摘要】伦理学视阈中的《物权法》,有三个层面的伦理问题。首先,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是《物权法》的基本伦理问题,只有满足了自主和公正的道德原则的私有财产才是正当的,这是《物权法》的伦理基础。其次,物权平等是《物权法》的核心伦理问题。要实现社会的平等理想,《物权法》难以承受其重,它需要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整合和合理运作。最后,报酬请求权与拾金不昧的美德是否冲突,是《物权法》中的一般性伦理问题,两者并不冲突,《物权法》应该规定报酬请求权。
【全文】
  《物权法》的通过是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围绕《物权法》进行的讨论,大多涉及了伦理问题,但对《物权法》中伦理问题的专门研究还不多见,显然,做这样的研究是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一、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是《物权法》的伦理基础
  《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什么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独立地对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呢?我们必须给出道德上站得住脚的理由,其核心是证明私有财产的正当性,这就是《物权法》的伦理基础,不能证明这一点,《物权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有三个层面。
  一是合法性层面。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来自立法的确认。正像私有财产入宪和《物权法》的颁布,使得私有财产在中国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正当性一样。这是一种形式的正当性,它是私有财产正当化的基本条件。它意味着除了法律的确认,单凭占有的事实,不能证明占有者对占有物拥有权利。在人类社会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常有从存在的事实推导出应当的例子。古罗马人提出了先占原则,认为对无主物先占的事实,就赋予了先占者支配和排他性地使用占有物的权利。洛克提出了劳动理论,认为占有者把渗入了自己劳动的对象物视为己有,是正当的。但正像马克思指出的:“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1] 康德把这些事实上的占有称为感性的占有,它们并非权利,真正的财产权是理性的占有。换句话说,只有当外在物没在我的掌握中,别人仍不敢动用它时,这个外在物才是我的。用他的话来说,主体只有依据普遍自由法则的要求,依据联合起来的共同意志,占有某物,视为己有时,才有财产权。而这种联合的共同意志只有在人们联合成为国家之后,才能通过立法得到表现。可见,法律的确认是私有财产正当性的来源。但通过法律确认的正当性只是程序的正当性,它还缺乏目的合理性层面的思考,也就是说,它的正当性仅仅诉诸法律的确认,而对这种确认本身还缺乏反思,没有追问法律确认的道德理由是什么,而这恰恰是我们需要探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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