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官员暴力犯罪问题初探

  4.1完善权力监督与腐败防范机制,淡化官位价值,从源头上堵住引发官员暴力犯罪的动力与腐败案件
  有效监督权力一直是一个难题,但又是应当认真解决的问题。问题的症结还是出在权力过于集中、分权制约不够上面。对此,邓小平同志在上世纪80年代初即有所论述。[23]20多年过去了,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并没有得到解决,相反,在某些方面,还出现新形式的加深:如在“精简”的口号下,党委书记可以兼任人大主任;人大代表主要由来自各方面官员,特别是领导官员担任的“人大官员化”现象等等,使得人民群众通过人大代表自己、监督党政官员的设想根本成为不可能实现的梦想;难以真正独立的司法体制又使得司法机关制约不当立法与行政权力行为的作用并不理想,而新闻机构的社会舆论监督以及律师的“社会法律监督”[24]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如此权力不仅仅在机构内向领导层集中,向一把手集中,而且,在机构外又形成人民权利(权力)向人大集中、人大权力向党政机构集中,进一步加大了有效制约权力的难度。
  为了有效监督权力,制止不受监督的权力导致的种种腐败行为,应着手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通过(1)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律师作用发挥权力社会监督的作用;(2)通过提高人大代表的民众性与专职性(如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现职官员不得兼任人大代表)以淡化人大的“官大”色彩;(3)党、政、人大官员有效分工,不得兼任,以实现权力系统内的制约;(4)发挥司法机关公正、独立、有效率审理案件,解决社会争议的功能,避免众多常规司法案件对信访渠道的挤塞;(5)顺畅而不是堵塞信访渠道,对于检举、揭发权力腐败的信访认真、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及时上报,将腐败行为控制在萌芽阶段;(6)同时,鼓励而不是阻拦举报人的正当上访等监督环节和监督机制,置权力于人民群众的严密监督之下与法律的有效约束当中,使官位或“政治生命”更多地意味着奉献和责任而不是无本万利及为所欲为,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及升级的可能,从源头上减少因追逐权力、保住官位而引发的种种官员暴力犯罪。
  4.2改变“伯乐相马”式的升迁模式,建立官员考察及任用民主化与科学化机制
  传统的“伯乐相马”式的官员提拔模式不仅使民主、科学考察官员成为一句空话或一种摆设,而且也难以对考察、任用官员时拉帮结派或失察渎职问题追究责任。为此,应完善官员考察指标体系,建立官员考察及任用民主化、科学化机制;对因考察失察、胡乱提拔任用、导致贪官、坏官混入官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追究其用人失察之责,完善用人失察责任机制,以真正民主、科学地考察、任用官员,提高官员整体素质,降低官员发生腐败及暴力犯罪的可能性。有关这方面,学者们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如周密教授在研究如何遏制官员挟私报复犯罪问题时提出,从政治上健全和发展民主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特权残余,从官员选拔、推荐、培养、考绩、任免、晋升上重视思想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斩断投机、钻营,乃至买官分子混进官员行列的渠道。通过考试制度选拔官员,结合民主评议、组织考察、张榜任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25] 而这对于如何改进官员考察任用模式、遏制官员暴力犯罪(官员挟私报复犯罪属于其中一种)也同样适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