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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暴力犯罪问题初探

  (四)倚权霸占。因掌握某种权力,受到社会上常见的“权色交易”思维惯性的驱使,不管处于弱势、有求于己的当事人或其家属是否真正愿意,强行对其实施奸污占有。阜阳中院原刑一庭庭长巫继成、[14]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法官肖某强奸“小姐”案[15]等案例展示的就是此类丑剧。
  2  官员暴力犯罪的特点
  现有案例表明,官员暴力犯罪正表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2.1从基层官员到地市、省部级官员广泛卷入,犯罪官员级别越来越高
  上世纪90年代以前,鲜见媒体报道官员暴力犯罪的案例;自1994年陈锦云(正处级)雇凶伤害案以来,县处级官员暴力犯罪似乎已经不是什么重大新闻,厅局级(杨锦生、李长和、周其东、尚玉和等)、甚至省部级(吕德彬、段义和)官员不断加入暴力犯罪行列,使得官员暴力犯罪呈现“高官暴力犯罪”之征兆。
  2.2官商或官黑结合的作案模式
  除了少数案件犯罪官员赤膊上阵以外,官员暴力犯罪往往不劳官员打架,或亲自雇凶完成,或由他人(有钱的老板或有权的其他官员)雇凶代劳,表现为“官+凶”、“官+商+凶”、“官+官+凶”等官商或官黑结合的作案模式。
  2.3作案手段残忍,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恐怖性
  官员暴力犯罪多为杀人犯罪,或者为剥夺犯罪对象及其亲人的生命而为的纵火、爆炸犯罪,即便故意伤害,往往也是硫酸泼身,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甚至在省会城市“济南市建设路的一汽车站旁”[16]这样的闹市区实施爆炸,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恐怖性。
  2.4暴力犯罪往往具有贪污受贿或生活腐化等权力腐败的背景或起因
  无论是李长河雇凶杀害举报人案,还是周其东、段义和雇凶杀害情人案,亦或是吕德彬雇凶杀妻案,犯罪官员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本身具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腐败行为。
  2.5政法委、公检法等从事政法工作官员的暴力犯罪并不少见
  主管党委政法工作(如李长河、周其东)或从事法律工作(如公安局长梁冠中、反贪科长王俊平、法院庭长巫继成)并没有为这些官员带来半点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在官员暴力犯罪当中,法律官员或司法官员的暴力犯罪占据相当的比例。
  2.6周密的计划性
  与当年黄克功逼婚杀人案可能存有的“激情犯罪”因素(黄本人曾有过被害人刘茜“恶言出口”、自己“受痛苦与刺激过大”的自我辩解[17])所不同的是,现阶段官员犯罪往往事先精心策划,人员、工具配备充分,犯罪目的明确,表现出周密的计划性。
  2.7影响极为恶劣,非短期正面宣传可以消除
  为了践行“三个代表”、保持党的先进性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党和政府作了大量努力,各级宣传部门也积极配合“以正面宣传为主,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18]积极进行正面宣传,维护安定团结、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但是,一起起“官杀”、“官烧”、“官炸”的官员暴力案件,一桩桩血淋淋的犯罪事实,必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负面效应绝非广大宣传工作者殚精极虑的努力可以消除。长此以往,必然严重玷污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从根本上动摇广大群众对党和政府应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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