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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暴力犯罪问题初探

  5  结束语 
  官员暴力犯罪现象的解读自然可以来自不同角度,甚至于可以读出一些正面意义。对照“文革”中张志新、遇罗克因坚持真理,与林彪、“四人帮”进行英勇斗争而惨遭受制于当权者个人的司法机关冤杀的悲剧,可以看到,尽管当今官员暴力犯罪过程中尚有个别当权官员借用手中权力打击迫害举报人或反对者的可能,如身为政法委书记的李长河就曾滥用领导政法之大权,通过自己发给司法机关的“重要指示”,以“贪污罪”将举报人吕净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6]但是,一般来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法制的健全,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化程度加深,相对于十年动乱时代而言,当权者借助手中权力以“合法”方式通过司法机关彻底消灭举报人或反对者的愿望,那种“以太阳的名义,黑暗在公开的掠夺”(北岛诗句)的企图,一般并不易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屡屡出现的官员暴力犯罪也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标志。
  然而,这种“进步”只是一种有限的、相对的、以及和过去那种极其不合理年代与体制相比才具有的、历史意义上的进步而已,丝毫不能用以掩饰官员暴力犯罪的所暴露出来的强烈的现实不合理性,更不能籍此误以为这也是政治改革与社会进步的必要代价,从而忽视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相反,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官员暴力犯罪行为,已经从反面为我们敲响了认真改革政治体制、有效制约权力、从严整肃吏治、坚决打击腐败的警钟(韦群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纠)。
  
【注释】作者简介:韦群林,男,高级律师、经济师(金融),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为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参考文献】[1] 叶立煊.西方政治思想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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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靖.犯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济南人大原主任段义和一审被判死刑[N].人民法院报,2007 -08-10(4)。
[4] 毛泽东.毛泽东同志给雷经天的信[J].法学杂志,1981(04):2。
[5] 宁夏日报.为保政治生命不惜雇凶杀人——官员犯罪新趋势[J].小康生活,2006(01):68-70。
[6] 吴天庆,张惠君.石破天惊——河南省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凶杀人案始末[J].人民公安,2000(07):21-25。
[7] 宁夏日报.为保政治生命不惜雇凶杀人——官员犯罪新趋势[J].小康生活,2006(01):69。
[8] 宁夏日报.为保政治生命不惜雇凶杀人——官员犯罪新趋势[J].小康生活,2006(01):69。
[9] 宁夏日报.为保政治生命不惜雇凶杀人——官员犯罪新趋势[J].小康生活,2006(01):68-69。
[10] 霍雪飞.伙同“三奶”杀“二奶” :山西一检察官一审判死[EB/OL].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411/17/139233.shtml,2004-11-17[20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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