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官员暴力犯罪的成因分析
对于官员暴力犯罪的成因,一般认为是官员过于看中自己“政治生命”、不惜雇凶杀人所致,[19]而忽视其产生的文化背景、社会基础与体制因素。其实,所谓官员的“政治生命”不过是官员自身利益或私欲的代名词而已。以官员自身利益或私欲解释官员暴力犯罪的成因,无异于说明官员是为了自身利益或私欲方才犯罪,难以真正理清其产生的文化背景、体制因素以及社会基础。
3.1专制文化造就官员特别是领导层官员唯我独尊的自大狂心态,导致不少官员对权力、暴力盲目崇拜,使其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犯罪与敢于犯罪
数千来的专制文化并没有随着革命的成功而彻底死亡,相反,有权就有一切、天下惟我独尊的专制文化传统不断腐蚀着官员本来尚算健康的肌体,造就官员特别是领导层官员一切为了自己、一切必须服从自己这种“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自大狂心态,在种种美妙的借口(或幻觉,因为专制文化对于接受者而言尚有强烈的自我麻醉功能)的左右下,不少官员对权力、暴力盲目崇拜,以为暴力可以解决一切,权力也可以掩盖一切。这样,为了一己私利,甚至于是可以在官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以及将来可能会有所发展的所谓“政治生命”,不惜选择犯罪与敢于实施犯罪。
3.2漠视他人生命及其他权利的人权意识缺失
漠视人权、视民众生命如草荠也是导致官员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在这些官员心目中,“人权”不过是抽象而空洞的口号,甚至是资产阶级的产物,即便
宪法已有保护人权的明确规定,那也不过一种摆设而已,对自己没什么约束力,丝毫不影响自己根据自身需要肆意践踏民众的基本人权,包括非法剥夺其生命。这种对生命的不尊重,这种人权意识的缺失,同样导致官员为了一己私利,毫不犹豫地选择暴力犯罪。
3.3权力监督机制运行上的失控与腐败现象蔓延
我国宪法明文赋予公民批评、建议权,控告、申诉及检举权,即“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实际运行当中,压制、打击公民批评、建议权,控告、申诉及检举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司法诉权行使范围有限,诉权行使渠道严重不畅,甚至应该获得法定司法救济的种种权利都极有可能在司法腐败与“司法不作为”当中被彻底活埋。[20]
如此权力监督及权利保障机制上的失控难以对可能发生的种种腐败现象进行动态、及时的抑制,其结果必然导致腐败现象的蔓延:贪污受贿、包养情妇等等腐败行为虽然不能说比比皆是,然而却也不是什么新闻。再加上专制传统与特权思想的毒害,相当一部分官员根本不能接受公民的批评和建议,当然就更不能容忍公民(包括曾经和他们恩爱有加的情人与妻子)对其违法乱纪的行为所进行的控告、申诉及检举了。面对正在发生的举报,或者情人、妻子为了达到一定的个人目的而进行的举报威胁,腐败官员在因腐败而丢掉前程甚至生命与去灭口而丢掉性命之间进退维谷,杀人不会被发现、发现后也可以通过权力运作“摆平”的侥幸心理驱使其铤而走险,走上暴力犯罪的不归之路。
3.4官员自身素质的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