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执法方面看,现实司法和监管环境不规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徇私枉法、行政对司法和银行监管的干预、司法腐败以及司法不公等现象,少数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执法不规范、随意性大,任意降低条件、掌握偏松的倾向明显,甚至发生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加之一些不法分子均具有极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在进行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之初就利用金钱铺就了广泛的社会关系网,为日后犯罪逃避或减轻刑事处罚做好了准备,犯罪之后又会不惜血本,不计代价,拉拢腐蚀法官甚至给法官行贿,由此导致部分从事非公允银行业关联交易的不法分子甚至被非法免于或减轻处罚,降低了处罚的严厉程度。据了解,上述现象在城市信用社关联交易中表现尤为典型,相当多的从事非公允关联交易并给城市信用社带来巨大损失的股东和管理者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被发现概率较小,是否受到处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有关数据表明,罪案的总数被揭露到50%时,犯罪者就会住手观望,不敢随便下手作案;犯罪被揭露到50%以上时,胆小的犯罪者就会改正,另谋出路;犯罪者的犯罪如被揭露到80%以上时,罪犯只有自首投案或潜伏他乡逃避。银行业非公允关联交易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其本身比较隐蔽,银行控股股东为了逃避监管常常故意隐瞒不报,银行的中小股东处于搭便车心理缺乏对银行控股股东监督的动力,与此同时,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又缺乏足够的监管经验和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发现的概率比较小。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从已经暴露的非公允银行业关联交易案例来看,多数是非公允关联交易到了危及银行安全甚至生存时银行监管部门介入后才发现的,或者是媒体披露公布后才发现的,很少是银行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监管部门提高对银行业关联交易的识别和监管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三)对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的处罚不够及时,降低了预期成本
对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及时发现与及时处罚与否,直接关系处罚威慑效果的强弱。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本身的隐蔽性和关联关系的复杂性,同时部分不法股东为了巨大的法外利益处心积虑地采取种种隐蔽手段规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监管,甚至故意隐瞒不报,加之银行监管部门在银行业关联交易监管又缺乏足够的监管经验和先进的监管手段,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很少在交易后被及时发现,即使是发现的也常常久拖不决,迟迟才进行处罚,降低了预期成本。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国银行控股股东从事非公允银行业关联交易的预期成本比较小,而导致预期成本过低的主要原因是处罚严厉性不足、处罚确定性和及时性持续的贬值,降低了控股股东实施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的预期处罚成本。而由于当前中国社会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目前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对银行控股股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实施非公允银行业关联交易十分容易,而且交易金额十分巨大,少者数百万,多者数千万,甚至数亿,预期收益十分巨大。如成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金额达9.8亿元;2006年,民生银行副董事长卢志强控制的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民生银行的关联贷款达到33.86亿元之巨;德隆系13家金融机构,剔除相互债权债务,预计实际损失总额超过200亿元。因此,在中国现实环境下,实施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的预期收益远远大于预期成本。而这正是非公允银行关联交易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加大非公允银行业关联交易的预期成本无疑是遏制非公允银行业关联交易防范银行风险的重要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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