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理性假设来自于:(1)现实生活是复杂的;(2)事物本身是发展的,因而其属性和状态是不稳定的和不可确知的;(3)人的头脑也是一种稀缺资源,人自身生理和心理的限制,要穷尽所有的行为可能并预见所有行为后果,实际上是办不到的;(4)搜集信息、处理及计算、行为本身的执行都是有成本的。由此,有限理性不仅反映出客观现实(事物和环境是不确定和复杂多变的),而且也反映了人的经济特性(个人会本着成本节约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去搜集和处理相关信息)。
人们的理性认识有限,也注定了人为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则也是有限的。人们在法律决策过程中寻求的并非“最大”和“最优”标准,而是“满意”解。在法律运作实务中,往往通过以下方法弥补法律主体有限理性的缺陷:(1)援引最相类似条款,类推适用于特殊的法律事实,从而使法律获得一种自我调适的功能。(2)预留“法律空白”有待事实发生后加以填补。(3)法律效力不完全,出现瑕疵(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影响、欺诈、胁迫等),而赋予一方当事人撤销权的方法。(4)设置灵活机动的法律原则,允许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行为的方法。(5)采用恰当的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努力探求真实意思。
二 非公允银行业关联交易发生的内在原因:控股股东和监管部门的博弈模型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是始终存在并日益加强的。一般而言,银行控股股东能控制银行的经营决策并实施非公允关联交易。控股股东与银行监管部门都是风险中性的,而根据上述效用最大化假设,监管部门的目标是要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银行控股股东总是试图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手段,使控股股东在考虑风险因素后的效用最大化。
银行控股股东与银行监管者为实现各自的目标而安排自己的行为,我们假定,银行控股股东可选择的关联交易行为只有两种:合法和违法;而监管者可选择的行为也只有两种:违法处罚和违法不处罚。对于合法行为我们约定不予处罚,也不予奖励,只维护其原状。并且假定银行控股股东和监管者之间能够彼此大致准确地预期对方的行为和利益函数。由此,我们可以根据给出的假想情况下的利益分布函数来描述上述银行控股股东对监管者的反应特征,见表3-1。
表3-1 假定给定的利益分布情况表
银行监管部门
银行控股股东
处罚p
不处罚1 - p
违法
(银行控股股东实施非公允关联交易) 被发现q 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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