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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

  (三)反思方法
  部门法哲学秉承哲学的“反思”方法,以反思的思维方法不断地更新法学的思维,深化对法律的认识,引导人们的法律实践。
  反思,顾名思义,就是复而思之,反过来而思之。用哲学家的专业语言来说,就是“思想以自身为对象反过来而思之” 。作为一种思维方法、一种哲学方法,反思的特点在于它把既定的思想和认识作为再思想、再认识的对象,特别是在于通过对思想和认识据以形成的那些“前提”(无论是感性的前提,知性的前提,还是价值的前提)的批判而提升或变革人们的思想和认识。如果说,法律学的直接思想对象是具体的法律条文、法律制度、法律运行等法律现实,那么,法哲学的反思对象(直接的研究对象)则是法律学的思想,即法律学者的认知活动及其成果(概念、理论、法律化的法学原理等)。这就是反思的法哲学与实证的法律学的区别与分工。
  将反思方法运用于部门法哲学研究,首先引导人们在肯定部门法律学认知成果的同时,对部门法律学的概念、理论和原理等认知成果保持怀疑态度和质疑意识。这些概念、理论和原理是否体现与法律存在和发展的同一性,尤其是引导人们对部门法学的认识“前提”、即规范法律学家思想内容、思想方式、思想热点的那些“逻辑支撑点”(思想的根据和原则)做出大胆的怀疑和质疑。部门法律学当中有许多这样的“根据”和“原则”实际上并非是不证自明的,更并非是天经地义的,而是可疑的,可批判的。
  与怀疑和质疑这种“消极性的”反思比较,批判则实更具积极性,是一种更为“积极的”的反思。所以,哲学家们往往用批判来修饰和表征“反思”,将反思叫做“批判的反思”。马克思提出,辩证法总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法哲学研究中的反思方法更是决定了它的批判本质和批判精神,它要求法学家用批判的眼光揭示和对待人类已经形成的全部法律思想,对待每一种法律观点,每一种法学理论体系,每一个研究范式和学术流派,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达到深刻的理解。作为辩证法的批判,其目的不是去否定一切,不是任意放纵,而是使人们的认识更加接近实际,实践更加符合客观规律。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正面临以政法体制改革、法律体系重构、法律精神转换、法律国际化(全球化)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法制变革,社会转型和法制变革都要求法学家更加关注和自如地发挥法哲学的批判功能,即法哲学解放思想、推动法学和法制与时俱进的功能。
  反思方法也是一种追问方法,在某种意义上,反思就是追问。无论是对于现行的法律原则、规则,还是对于既有的理论判断和结论,都应当追问。通过追问,发现更深层次的东西,一种我们还没有认识到的、处于朦胧状态的因素;通过追问,发现既有概念和理论的内在矛盾,并加以修正。这里,试以宪法22条修正案为例说明之。它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此,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追问:首先是:什么是私有财产?首先是“财产”的概念。财产意味着“被占有的物”(Something owned)还是“拥有法律所有权的物”(Something to which its owner has legal title)?是“实际的占有、拥有”的物,还是“虚拟的占有、拥有”的物?“物”仅指“有形物”,还是包括了“无形物”(copyrights and trademarks等);如果包括“无形物”,那么对无形物的占有与对有形物的占有在性质、方式、价值等方面的差别何在?其次是:这里的“法”和“合法”的含义和意义。对这里的“法”、“合法”、“合法的”应作如何理解?“法”仅指“实在的法”、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也包括“自然法”、“应有法”,即基于正义、理性、道德、公理、社会发展规律而形成的“法律原则”、“法的精神”?“合法”仅指“符合法律规定”,还是也包括实际上“不违背法律”、“能够被历史延续下来的惯例认可”、“理应由法律认可”?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追问: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一个超越时空的法律原则吗?为什么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不是“自然人”、“个人”、“私人”等?通过这样一连串的追问,就会发现很多问题是相当模糊的,无论是宪法学,还是民法学,都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和解释。因此,需要我们去思辨,去重新解释,去深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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