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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

  经过上述语义分析,消解困惑的出路已经十分清楚,剩下的问题就是是否服从逻辑了。
  (二)价值分析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因为它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改变世界又应当如何改变世界呢?这样的问题一被提出,我们就来到了价值领域。“价值”这一概念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揭示了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外界事物与人不仅仅是存在与感知的关系。外界事物作为人类所改造的对象,与人类建立了新的关系即价值关系。在法哲学文献中,价值经常被定义为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例如,安全、福利、知识、声誉、德行、人权等都是一般人所希望得到的,因而,它们便被视为价值的存在形态。广义的价值概念还包括人们心目中关于美好事物和理想状态的观念以及关于什么是“正当”的评价标准即价值准则。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某种事物或状态就形成了价值判断。从价值关系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是一种价值准则,因为它作为一种规范必然会要求人们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做出某种行为。在这里,前一种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是有价值的,后一种行为则被认为是非正当的,是无价值的或负价值的。法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体系,它的存在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一定价值的手段。也就是说,社会中所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是一种进行价值选择的活动。当立法者们为人们确定权利义务及其界限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就是力图通过保护、奖励和制裁等法律手段来肯定、支持或反对一定的行为,从而使社会处于一种在立法者看来是正当或理想的状态。当一个法官在解决法律纠纷时,他实际上就是适用法律所提供的价值准则在冲突的利益中做出权威性的选择,他可以用减少或剥夺某些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的办法来增加或保护另一些人的财产、自由、安全和生命。正因为法与价值之间有着这种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价值分析就不能不成为部门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学家们在提出或回答部门法哲学问题的时候,都渗透着某种价值理念,都表现出某种价值取向。
  在部门法哲学研究中强调价值分析方法,首要的目的在于克服部门法学研究中比较流行的工具主义、技术主义和教条主义及其造成的弊端。其次在于校正被扭曲的或滞后社会发展的价值标准。
  将价值分析方法运用于部门法哲学研究时,我们注意到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判两个方面或两个阶段。价值认知是以法律原则所蕴含的价值属性或法律学说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为对象的,直接目的是力图揭示出法律原则或法律学说的价值面貌。价值评判则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对法律原则的价值意义或法律学说的价值取向进行的评价和挑战。
  作为统一的价值分析的两个方面或两个阶段,价值认知与价值评价是互相联系的:价值认知是价值评判的前提和基础,价值评判则是价值认知的动因和归结。如果我们要对某一法律原则或法律学说内含的价值属性做出评判,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就是首先要知晓该原则或学说所内含的价值因素是什么。否则,价值评判就会因为失去其对象而变得毫无意义。而我们之所以要对法律原则或学说具有的价值因素和属性进行认知,又在于我们要通过这种认知,对该原则或学说是否体现我们的利益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我们的利益做出评判,进而做出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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