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法哲学与法律学相对,部门法哲学与部门法律学相对,但必须明确的是,法哲学与法律学、部门法哲学与部门法律学水乳交融,将法学划分为法哲学与法律学只有分类学上的意义,实际上,在部门法哲学领域,它们之间的界限已经相当模糊。法哲学的论题一展开,就马上辐射到法律的制度层面和实践领域,而法律学研究深入一步就会触及到法哲学的神经。我们深知,法哲学的学术功能在于概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基本范畴、共同理论,从而为法律学的教学和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我们也深知,离开了法律实践和法律学,法哲学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却安身立命之地。为此,法哲学必须一方面以法律实践和法律学为基础,总结法律实践的经验和法律学的研究成果并用来深化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思考,另一方面必须高于实践、超越法律学,从特殊上升到一般、从感性上升到知性,再从知性上升到理性。同样,法律学如果不关注法律与社会的重大理论问题,忽视法哲学研究及其学术资源,其理论研究和发展将事倍功半(理论的作用就在于让人们少走弯路),其应用价值亦将大打折扣。 开展部门法哲学研究,开设部门法哲学讲座课程,就是为了消解法哲学与法律学之间的人为障碍,消除法哲学与法律学互相脱节的现象,推动法哲学与法律学的密切结合。
二、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方法
任何科学研究都离不开一定的方法。用于研究工作的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于科学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研究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主体的认知兴趣,课题设计,资料的识别与取舍,逻辑推理的方法以及评价的标准,以至决定着能否完成或顺利地完成其研究任务。所谓研究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和事物,揭示其本质并阐明其一般规律的实践活动中所遵循的一套原则、程序和技巧。心理学家赫根汉曾经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研究对象就像是漆黑房间里一件不能直接触摸到的物体,研究方法则是从各个角度投向该物体的光束。对于部门法哲学研究来说,最基本的方法包括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反思方法。
(一)语义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亦称语言分析,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语源、语境,而澄清语义混乱、求得真知的一种逻辑实证方法。这种方法来源于语言学哲学,即语义分析哲学。
语言学哲学是现代西方分析哲学中的一个颇具魅力的流派。语言学哲学重视语言对哲学的影响,把哲学问题归结于语言问题,认为哲学上的混乱、争论、错误产生于语言的含糊不清或者对语言的误用、滥用,因而哲学的任务是对语言进行语义分析,揭示语言的确切涵义和意义,指明语言的正确用法和规则,以消除哲学上的混乱,以至消除这些哲学难题本身,或者说是“恢复哲学语言的健康”。对语言的这种语义分析即使不是哲学研究的总目标,至少也是哲学研究的出发点。用其主要创始人和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的话说,就是“不弄清语言的意义,就没有资格讨论哲学”。
语言学哲学创立的语义分析方法不仅对于解决哲学问题具有一定的意义,而且对于其他知识领域解决自身的问题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因为要富有成效地进行科学研究,就不能不首先了解我们使用的语言工具。语言是人类描述事物、表达感情、交流思想的工具,是人类思维的直接现实和思想的物质外壳。任何思想理论的形成与传播,如果离开了语言这个工具,就无法实现。语言不仅表达思想,它还调整、塑造、限制思想。因而对任何一种思想理论而言,它的概念是否清楚,内涵是否明确,语言表达是否遵守约定俗成的规则和结构,是否符合时代精神和民族文化,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理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因此,思想家、理论家应十分注意对概念(特别是基本概念)的提炼、阐释,并善于在概念的语源 (linguistic origin)、语境 (linguistic background)、语脉(linguistic context)中寻求合理的、能够使人们形成共识或可以接受的含义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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