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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

  
【注释】韦伯,《法律与社会》下卷,第201页,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黄宗智,《中国法律的现代性?》,载于“清华法学”第10辑。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7页。 
   
  同上,第118页。 
   
  同上,第125页。 
   
  (美)雷讯马,《作为意识形态的现代化——社会科学与美国对第三世界政策》,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雷讯马在该书中指出:“现代化理论往往远不只是一套被用来产生特定结果的分析性和操作性工具。他也是一种在各种相互强化的观念之间建立联系的意识形态。”见该书第113页。 
   
  参见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美),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和法律的比较透视》,三联书店,1998年版 
   
  (英)罗杰。科特维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第24页,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See Cf.A. Javier.Trevino, The Sociology of Law: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spectives, New York:St.Martin Press,1996,pp.30-33,50-5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Clifford Geertz, “From the Native’s Point of View”:on the Nature of Anthropological Understanding… Local Knowledge:Further Essays in Intertive Anthropology.A division of HarperCollinsPublishers. 
   
  吉尔茨,“深描——迈向文化解释学理论”,载于《国外社会学》1996年1、2合期。 
   
   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学家以及接下来所说的人类学家都是从群体意义上来说的,是为了表述的方便,并不代表所有的法学家都持这种观点,也不代表所有的人类学家都持那样的观点。而且对他们观点的概括就像所有的知识分类一样,只是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的划分。理想类型对于知识划分的重要性参见韦伯著,《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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