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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

  从大的方面将法制现代化区分为内源型法制现代化和外源型法制现代化两种笔者基本上是赞同的,但这种划分容易抹去外源型法制现代化这一类型内部的差异性,比如说日俄两国的法制现代化、非洲等原殖民地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以及中国等原半殖民地国家就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考察其法律价值体系的来源的时候,这种区别就更为显著了。如非洲等国家的法律价值体系基本上是全盘移植宗主国的;日俄虽然也属于外源型现代化国家,但由于它们现代化起步相对较早,因此其法律价值体系基本上内生的;而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的来源则更为复杂,它既有外来文化的因素也有本土传统的因素还有当前复杂的社会转型所生发的新的价值因素。
  根据法律价值体系的来源,我们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内生型、植入型和混合型[19]。
  内生型法律价值体系,是指该法制体系中的那些法律价值主要来源于自身的文化当中,是本文化传统自然演变的产物。如美国、西欧、中国清法及以前历代的法律等属于典型。
  植入型法律价值体系,是指该法制体系中的那些法律价值基本来源于自身以外的文化,整个价值体系都是从外界“拷贝”过来的,而与本国的文化传统基本没有什么继受关系。这种法律价值体系基本上是外文化强加的。如非洲、印度等原殖民地诸国的法律就属这种。
  混合型法律价值体系,是指该法制体系中的那些法律价值一方面是来自于外来文化,但另一方面又受到本土文化传统的影响,而且还受转型时期一些特殊因素的影响。当前中国的法律价值体系即属此类。
  考察中国当前的法治现状离不开两个大的背景:第一、现代化,第二、社会转型。当然,广义来说,二者是有相互交叉的关系的,但我们之所以将其分开表述是因为我们这里是从两个不同的维度来谈的。在当下世界格局当中,现代化其实已经变成了西方化、甚至美国化的代名词,因此,我们这里谈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从中西维度来把握中国法制建设背景的。而社会转型则更多的是从中国自身过去、现在、将来这样一个时间的维度来把握中国法制建设背景的。
  处于这样两个大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之下的中国法律系统[20][18]实际上是三个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外来法律、本土法律文化、社会现实。这三个因素构成了现代性与地方性互动的框架。
  法律的发展和变革首先源于社会现实的某种较大的变革,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新鲜事物大量涌现,这就需要新的规则来调节各种关系。如市场经济就是前所未有的,需要建立一整套与中国传统社会极为不同的法律价值和法律规范与之相适应。而这样一个过程往往是通过法律移植来完成的。而这种移植而来的法律体系一旦建立就会对社会现实有一种规制的作用。
  三、法律现代性与地方性冲突的逻辑
  当然,法律系统的内在关系远远不只是上面所描述的良性互动和动态均衡。在现实生活中,其内部经常是存在着非常尖锐的冲突使人们陷入很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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