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类型的法律价值体系内部都有矛盾和冲突的时候,这是因为即使同一文化内不同法律的价值往往也难以权衡,如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何时更强调自由,何时更强调秩序往往存在争论[21]。但混合型法律价值体系的内部矛盾和冲突更为复杂,除了这种同一文化内部的价值难以权衡外,往往还面临着复杂的文化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外来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源于法律移植所带来的新的法律价值与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大相径庭。像法社会学中的经典案例“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22]就反应了这一冲突。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是告状主要是为了讨个“说法”,而新的法律价值则是不认可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说法”的,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导致了秋菊的困惑。又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究实质正义,在一个村里村长就是“父母官”,其所属民众有不孝这种大逆不道的行为时父母官是可以对其制裁的。但是现代法律价值追求的是程序正义,一个人犯了再大的罪也得由国家按程序来制裁,任何私人无权对其实施惩罚,作为村长的山杠爷本来好心主持公道惩罚不孝的媳妇却被法庭以滥用私刑的罪名逮捕。其悲剧正在于这种文化的冲突。
第二、新传统与旧传统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是源于新传统尚未变成人们的日常习惯。关于合同签约率的例子就能够反应这种冲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制定了《
合同法》来调结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但是调查发现人们在的私人交易中的合同签约率并不高。这与我们的习俗相关的。因为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确立基本是靠人际信任的,这种系统信任对他们是不习惯的。[23]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结婚认定的法律规定。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结婚是以是否操办喜酒、举行婚礼为认可标准的,而我们的现代
婚姻法则规定只有领取了国家颁发的结婚证才算是结婚,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就导致了上世纪末那个曾经轰动一时的婚内强奸案件[24]。
再看我国前几年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禁放”令。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国的一种古老民俗,人们已经习以为常。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习俗产生了诸如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火灾、浪费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为此许多城市先后出台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并不理想,大量违反这一规定的现象使得该法令几乎无效。结果是,几乎所有城市都废除了这一法令,改“禁放”为“限放”,即在规定的时段规定的区域中允许燃放。
第三、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特有法律价值与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双重冲突。最为典型的是我国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特殊情况除外)。这是我国基本国策的法律体现。但是对此类规定的就面临着严重的价值冲突:首先,其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背道而驰。我们的传统观念是多子多福,我们传统文化极其重视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而且在我们传统观念中只有男孩才是真正的延续香火的“后”。强行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实际上是让大量的家庭面临着“断子绝孙”的尴尬。其次,其与人权这一国际公认的“外来文化”背道而驰。因为生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地方权力机关根据什么可以限制人们的此项权利?但是为了人们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一法律又不得不执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