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上述的规制理论中存有固有的缺陷,但其机能却在法实践中得到了相应的发挥。譬如关于规则14e23 其合法性也曾受到了质疑,但不可否认在企业收购热的80 年代其在规制与企业收购有关的内幕交易的方面起到了相当的作用。因此我们更有必要了解内幕交易规制的必要性何在的问题。对此,Cady ,Roberts & Co. 一案的判决中阐明了关于公司的董事以及从业人员等所谓的典型性的内幕人的规制理由。由于内幕人处于能直接或间接地得到那些仅能为公司而不是为私自的利益而使用的信息的地位的缘故,假如该内幕人尽管知道交易的对方无法利用那些信息而利用了那些信息与其进行交易的话,此交易则构成了内在的不公正(inherent unfairness) (21) 。此内在的不公正应当说正是规制的必要性的所在。
在此,Brudney 教授认为(22):“内幕人的‘要么披露信息或要么放弃交易的原则’即使是源自于诚信义务和市场效率的要求,但这更应是基于衡平原则思量的结果。一般的投资家会产生不公平感是因为用合法的手段其无论如何都无法消除那些内幕人信息上的优越性的缘故。……由于内幕人在有关信息上独占着能合法取得该信息的权利,故而假如承认与外部人进行交易的内幕人的信息上的优越性的话,这诚如Cady ,Roberts & Co. 一案的判决中所说的‘不公正’。此不公正并不是因为相对占有更多的信息而产生。外部人基于自身的努力或许能获得较其他的外部人更多的信息,但此不公正的产生是因为信息的优越是源自于外部人所无法获得的合法性的特殊地位,而无此特殊地位的外部人通过竞争、努力是无论如何也无法获取那些信息的。”此外,Salbu 教授认为应当将内幕交易中的欺诈理解为对市场的欺诈。根据该教授的说法,所有利用重要的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都是不正的。因占有重要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违反有关内幕交易规制法的人应当对在同一时点进行了交易的所有人负有责任(23)。依据该教授所理解的信息窃取理论:占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对传统的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也罢或对其雇用者负有守密义务也罢,只要利用信息其本身构成违法的话都应成为规制的对象(24)。另外,该教授从经济效率以及公利主义(utilitarian) 正义论的立场出发,主张一切基于重要的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皆应被视为内幕交易应是违法行为(25)。依据该教授的论说:对市场能产生影响的证券分析家利用将要发表的自己的意见进行证券交易也应当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这构成对市场的欺诈属于不正行为。与Brudney 教授相比,似乎Salbu 教授所主张的规制对象的范围更为广泛;因为依据Salbu 教授的理论,即使是基于竞争、努力获得的信息似乎也可能被禁止利用,只要构成对市场的欺诈的话。
在Texas Gulf Su1Phur 一案的判决中曾有这样的阐述(26):“
证券法第
10 条(b) 款的背后的哲学是:基于一般无法取得的重要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将损害证券市场的效 率,其本质上是不公正的。”另一方面,主张关于证券交易中的一切信息差距都应被去除的信息平等理论( Informationparity theory) 或信息平等接近理论( Equal access theory) 同样也受到了否认(27)。也就是说:基于合法的努力获取信息以此确立了有利的地位的情况并不成为受非难谴责的对象(28)。就像Aldave 教授所说的那样(29):“现在许多的学者都主张:内幕交易规制的目的是在于内幕人不公正地利用了其特殊立场。”。总而言之,在美国,内幕交易规制的主要理由似乎是在于确保在证券市场中一般投资家的公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