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命题讨论的是经验世界的事情。科斯又通过“库克诉福布斯案”、“布赖恩特诉勒菲弗案”等说明: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的增加的话。表面看来,如果我们接受传统经济学的假设并且接受萨缪尔森对经济学的定位:“经济学的规律只是在平均的意义上才是对的,它们并不表现为准确的关系。……即使是看起来非常准确的经济规律仍然只是大致正确,并不精确”[9] (P17)。那么科斯对经验世界的判断:“通常”、“往往”、“几乎总是”就是成立的,但是仔细分析,科斯的判断是错误的。
第一,科斯原初的交易成本概念显然不是机会成本。“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从科斯原初的论述可以看出,交易的前提是合作剩余的存在,交易是对合作剩余的分配。从科斯的论述看,科斯命题是否正确不在于交易成本问题,而在于减去交易成本后还有没有合作剩余和能否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在有合作剩余时是不是就一定会成交呢?
一项决策的机会成本是作出某一决策而不作出另一种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从机会成本角度考虑,是否交易不仅在于是否有合作剩余,还在于他有没有别的机会得到比从这一交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从这一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说有很多可能的交易不会实现。例如,一本书对于卖书的人与我的合作剩余是100元,并且我是对该书评价最高的人,但是这样的交易可能实现不了,因为我可以利用这个交易的时间或者资本做别的事情,比如说写论文,可以得到120元的利益。所以,在科斯意义上的交易成本概念下的交易成本为零时,资源不一定会通过交易流到最珍视它的人。所以,在科斯意义下的交易成本概念下,科斯命题是错误的。
汪丁丁正确地指出,法律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交易成本并没有落到实处。基于概念的可操作性,经济学家把“成本”定义为“机会成本”。一个面对着一组选择机会的理性人所做的某个选择的机会成本,应当定义为他所放弃的其他的选择可能带给他的最高价值[10]。科斯命题要想成立,其中的“交易成本为零”中的交易成本必须是机会成本,此时科斯命题变成了科斯定理。但是此时我们不能像科斯那样来分析个案。我们经常说“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说机会成本不会为零。只有完全竞争下的一般均衡下才会是机会成本为零,此时做任何事情是一样的。我们再也不能就个案讨论说“交易成本为零”,或者我们讨论个案也就是讨论一般问题了。但是科斯在提出科斯命题的两篇论文《联邦通信委员会》和《社会成本问题》里讨论的恰恰都是个案。令人奇怪的是,从一开始,科斯就假定了一个非竞争的世界,然后又说:假如这是一个竞争的世界,那么就是有效率的。一般认为,科斯是从无交易成本科斯命题到达有交易成本科斯命题的,而我们的解释是科斯应该是从有交易成本科斯命题到达无交易成本科斯命题。如果我们严格坚持交易成本概念是机会成本,那么科斯一直是在一个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中讨论问题,只是在他的交易成本概念是会计成本时可以说无交易成本或交易成本为零。从科斯所举的案例中是得不到无交易成本科斯命题的,将科斯定理归于科斯是斯蒂格勒过高估计了科斯的经济学理论水平。如果说,科斯向我们揭示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暗含了一个假设“交易成本为零”,而这一点没有被别人发现,特别是当斯蒂格勒证明它与“完全竞争”等价。我们可以说无交易成本科斯命题是有价值的,正如张五常所言,“科斯的贡献不在于提出了任何定理上,而在于提供了一种新思路,一种新视角。”新的思路是“让我们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如果我们从零交易费用的王国中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王国,在这个新世界中的法律体系的至关重要的性质立刻清晰可见。”[7] (P358)真正有价值的是有交易成本科斯命题,由此科斯奠定了法律经济学,乃至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事实上,自科斯定理开始的新制度经济学接受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只不过是“对现实世界中的约束条件更加感兴趣。较为具体地说就是,交易(制度)成本的存在现在被视为首要的约束条件”[7] (P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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