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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命题的谬误

  二、同义反复与逻辑谬误在于定义
  Cooter给出了三个由强到弱的科斯定理。自由交换版: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交易成本版: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完全竞争版: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然后,Cooter认为自由交换版是错误的,因为有交易成本时,自由交换并不能达到效率。交易成本版也是错误的,因为在垄断条件下没有交易成本,但不是有效率的[1]。
  我们认为,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自由和交易成本的概念都是自然语言表达的,人们对自然语言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自由概念在政治学、法学和经济学上的争论文献可谓是汗牛充栋,各种观点都有。例如在有合作剩余时,对合作剩余的任何分配既可以说是自由交易也可以说是非自由交易。在垄断情况下或者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我们可以说是自由的也可以说是不自由的,关键在于你对自由的理解。合同自由的思想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强调合同基于双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第二,强调合同的产生是自由选择的结果,没有外部妨碍,如政府或立法的干预、交易成本等等。前者可以说是实质自由,后者是形式自由。当交易成本阻碍了交易时,我们能否说满足自由交换的条件实际上依赖于你对“自由”的定义。如果是实质自由,那么我们认为不满足,此时自由交换版没有错,因为按照形式逻辑,当前提假时,蕴涵式总是真的。如果是形式自由,那么可以说有交易成本满足自由交换的条件,此时前提真,但结论假,蕴涵式是假的。在垄断条件下的分析完全相同。
  对交易成本概念的争论自科斯命题提出以来就没有间断过,从张五常的“鲁滨逊经济以外的任何成本”到仅仅是讨价还价的成本都有。Cooter和Ulen的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广义上看,交易成本就是交易的成本。交易有三个步骤。首先,需要寻找交易对手。其次,交易必须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的。第三,交易完成后它还必须执行。所以交易成本包括:(1)搜寻成本;(2)讨价还价成本;(3)执行成本。而在法律博弈论框架下的交易成本表现为信息成本和策略成本。如果我们考虑到策略成本,那么垄断就不是交易成本为零。①“即使不存在交易成本,仅仅是耍手腕(即博弈策略行为)也可能阻止最优结果的诞生。……我们有可能扩大交易成本的内涵,把耍手腕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那些会阻止产生帕雷托最优状况的要素所引起的损失都归于交易成本之内。这样,科斯定理在形式上还是成立的,但却成为一个没有实际内容的东西”[4]。如果我们把交易成本定义为阻碍了交易的就是交易成本,那么科斯定理此时就是同义反复了。从交易成本的含义包括所有约束条件看,科斯命题是同义反复。所以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三个由强到弱的科斯定理实质上可以归结为完全竞争版的科斯定理,只需要把自由和交易成本概念的外延扩大就是。
  另一方面,我们怎么理解效率概念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效率不是确定的值,那么在不同的人说的效率值不同时,我们怎么评判谁对谁错呢?我们可以说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无效率的,如果我们从完全竞争的弊端看,例如产品的无差别,生产者的规模都很小,没有能力去实现重大的科学技术突破等等。我们可以把效率理解为均衡状态,我们从本身的约束条件看是有效率的、好的。“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作为经济学的假设是不可能被反驳的,因为约束条件可以是无穷的。人们说囚徒困境是无效率,是因为博弈论的约束条件与传统经济学的“约束条件”不同,我们站在传统经济学说它是无效率的,考虑到博弈论约束条件,囚徒困境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当我们说某一个情况是无效率的,一定是因为站在不同的约束条件下说的。但如果我们从系统外看,可以有不同的评价,当从规范角度评价就可能是无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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