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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的几个理论问题

  4.应具体明确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求偿权产生的条件及其范围。我国担保法虽象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一样,在保证人相互关系问题上采保证连带,但在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上却以连带保证为原则,而德国、日本、法国以普通保证为原则。因而在我国会更容易产生保证人对于主债务人可得以实现的求偿权。日本、法国等国针对不同情况,对求偿权的产生条件及其范围作了规定。我国担保法未具体涉及此问题,而有学者早已主张我国应吸收大陆法国家特别是日本的做法,对此问题加以详细规定,[23]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文赞同此主张。
  
【注释】  参见马放海、蒋大兴:《〈担保法〉立法技术批判》,《现代法学》1997 年第1 期。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456 条、465 条, 法国民法典2025—2027 条、2033 条; 董安生等编译:《英国商法》, 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第454 页以下; 何美欢:《担保法》(上) ,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 第80 页。
董开军:《债权担保》,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第69 页。
王利明、郭明瑞等《民法新论》(下)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年版, 第312 页。
前引, 董安生书, 第一章; 何美欢书, 第一章。
苏俄民法典第240 条。赵许明、杜文聪主编:《担保法通论》,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6 年版, 第52 页。
史尚宽:《债法各论》, 第890 页以下。
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021 条, 德国民法典第773 页, 日本民法典第454 页条。
前引, 史尚宽书, 第861 页。
前引, 董安生书, 第454 页。
前引, 何美欢书, 第51 页以下。
前引, 董安生书, 第457 页。
参见德国民法典第769 条, 苏俄民法典第240 条。
请参见日本民法典第465 页, 第442—444 条, 第462 条。
前引, 董安生书, 第462 页以下; 何美欢书, 第80 页以下。
参见日本民法典第459 条、442 条第2 款、第462 条, 法国民法典第2028 条、2031 条。担保法12 条之规定, 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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