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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改革中公用事业的民营化

  ④凭单制。政府以向合格的服务对象签发凭单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先前由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
  ⑤法令委托。即政府把提供某一服务并承担相关成本作为对私营企业的法定要求。在美国,失业保险就是法令委托的一个历史悠久的例子,它要求私人雇主为其雇员提供这一社会福利。
  (2)撤资;即通过出售、无偿赠与或清算的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
  (3)淡出;它与要求政府积极行动的前两种方式不同,淡出是一个消极和间接的过程,即政府逐渐被民营部门取代。政府淡出可以通过民间补缺、政府撤退和放松管制等形式来实现。
  ①民间补缺。当私营部门意识到政府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公众需要,并采取积极措施占领市场时,称为民间补缺。随着服务规模的扩大,如果政府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继续被公众忽视,或者政府在服务提供中的比例相对缩小,民营部门的重要性将逐步扩大。
  ②政府撤退。即政府通过限制国有企业增长或缩小其规模并让私营部门进入相关领域的方法,有意识地实现撤退或“卸载”。
  (4)放松规制。即放松对特有领域的规制禁令,允许私人资本参与竞争,以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甚至取而代之。
  四、民营化与我国全能政府体制的解构
  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变化。这场以“市场化”为主导的改革以经济领域为突破口,进而引发出社会领域的变革,使得中国社会结构面临着重大的调整与变迁。这一调整与变迁预示着全能国家的逐步解体,以及社会、市场要素的重新整合与分化,并促使传统政府垄断“公共职能”的行政模式得以瓦解,新的适应市场需求的行政体制正逐渐建立与完善起来。这种公共职能的重新分化与整合标志着我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解体。
  (一)我国传统行政模式
  1.全能政府下公共职能的国家垄断
  国家全能性是中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质核心。在这种一元化的体制中,国家集政治、经济、安全、福利等所有职能于一身,一方面,它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承担社会组织、管理以及意识形态传播的功能,是社会与政治的组织者;另一方面,它又是非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垄断所有的经济部门,承担社会产品包括私人物品的配给功能。在这一体制下,政府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实现高度的控制。政府直接干预生产、交换、分配的每一个环节,行使着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方面几乎所有的职能。人们习惯用行政-经济-社会高度一体化来形容这种体制的基本特征。
  在这种全能化的国家体制下,国家垄断所有的社会需求配给手段与功能,成为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最终意义上的占有者和分配者。与此同时,个人作为社会基本成员的生活被最大可能地公共化。伴随着这种全社会的公共化改造与同构,私人领域淹没于公共领域之中,市场与社会被吸纳、同化于国家内部,从而实现了整个社会结构、社会构成的单一化与纯粹化,形成了公与私复合,国家与社会同一、合体的特有社会现象。
  这种高度的计划经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传统的官僚体制,从而导致了"官僚制同构"的严重后果,作为与权力统治最亲近的组织形式,官僚制向社会生活的各个组织诸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包括政府、政党、企业、学校、宗教组织、群众团体、学术机构……)渗透,在组织管理方式上本应多元并存的格局被一元化。在这种公共化程度高度发达的体制下,公共行政的职能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即私,私即公。与此同时,市场与社会这两种原本独立的调节机制与活动领域被全能国家所吞噬,从而形成国家对公共职能,乃至全部社会生活的垄断与控制。这种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管理体制直接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经济周期性波动、社会创新动力缺乏、政府体制官僚化、寻租与政治腐败等弊端。
  综合我国传统体制下公共职能的履行,其特征可作如下归纳:
  (1)以“公共权力”为主导的单一管理手段
  我国长期奉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对社会高度集中的管理与控制成为了行政活动的目标,这种计划体制下的行政活动充分体现了政府干预的直接性与广泛性。管理手段的单一性、行政命令的强制性和企业主体的附属性成为这一时期行政的重要特征。这使得政府权力日益强化、机构愈加臃肿庞大,导致了政府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垄断、政府过度干预的低效率、财政赤字。
  (2)公共职能广泛化与承担主体的单一化同时并存
  如前所述,传统体制下公私领域的复合使得公共行政无所不包,与此同时,社会结构的一元化和国家、社会、市场的三位一体又使得国家成为承担广泛而复杂的公共职能的唯一主体。从而造成行政主体的单一化,权力的高度集中与垄断,以及公共服务提供的直接化。
  (3)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单位”的同质化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每一个社会成员并不以个体的方式而存在,任何人都必须皈依于一定的“单位”(即与某种基层“公共”组织保持从属关系),从而获取其社会身份。在这种形势下,个人必须依靠单位赋予的“身份”方能奠定其所有活动的合法性基础。“单位”的这种属性使其处于国家与个人的联结点上,并成为构成中国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社会调控体系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分析道:“从社会调控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城市社会中存在着制度化的两极,一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二是大量分散和相对封闭的单位组织。长期以来,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与调控不是直接面对一个个单独的社会成员,更多的是在这种独特的“单位”现象的基础上,通过“单位”来实现的。”[8]对于个人来说,“单位”成为其获取社会资源的唯一途径。正是基于“单位”此种特殊地位,其成为国家职能得以实现的当然中介与载体,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就是通过国家——单位——个人这一链条得以实现。
  在国家——单位——个人这一纵向调控体系中,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的所有权,并通过“单位”这一中介实行社会配给。这种公共管理模式导致各种类型的“单位”(包括事业、企业、行政“单位”)实际上是作为国家政治组织的“延伸体”存在,并成为国家行政体制的基本单元。在这种模式之下,各种类型与各种功能的“单位”无不例外地具有“公共性”这一特征,即一方面,“单位”是资源公共分配的产物;另一面,又是致力于推行公共性开发与建设的基层组织。加之,个人对“单位”强烈依附,使得“单位”必须承载各种各样的社会服务,满足个人最基本的社会经济需求,由此便塑造了“单位”的无限性功能。[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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