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调控政策、承诺可置信性与信赖利益保护

  按照目前学界的分类方式,宏观调控违诺追责很容易被划入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范围。然而,上述两种实施进路都忽略了一个在专业分工已成为司法约束性背景[15]下的核心问题:知识与裁判组织安排的匹配与否——裁判组织安排是否有能力对专业化信息正确解码,以准确判定因果关系、分配责任,将分工深化引致的信息费用降到最低。
  第一,从基于分工的知识维度来看,信赖利益保护的追责对现有的裁判组织安排提出了挑战。虽然分享了传统诉讼形式要素,但其赖以有效运转的知识资源却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与传统裁判格局下的“重叠性共识”或“常规科学”不同,其常关涉是在传统裁判组织内共享程度较低的宏观经济学专业知识,对之正确解码必需具备达致临界点的知识存量和相应的知识结构;而在传统行政、民事诉讼中,为司法经济性考虑,裁判者往往围绕常规案件来积累知识资源/人力资源,并形成相当的知识资产专用性。这些专用性的知识资产一旦置入非匹配的陌生场域,很容易发生贬值或使用无效率、低效率的现象——即便是杰出如霍姆斯大法官的裁判者,也不可避免发出喟叹:“我听取着律师们的辩论,有时候是关于铁路问题的,有时候是关于一项专利的,有时候是关于一个海事案件的,有时候优势关于一项破产的,诸如此类,我不知道多少次发现自己简直就是个大傻瓜(许多人也发现了)”。[15]时至今日,这类分工引致的“专业化尴尬”体验将会有更高的出现概率。因此,如果仍将调控违诺追责的权力配置给传统行政庭、民事庭,具有知识比较优势的调控主体就很容易在此场域中形成韦伯所说的“技术的垄断。“信任往往产生于对他人行为的无知”,[16] 调控违诺成为外部裁判者很难有效甄别的“私人信息”。
  第二,现有的裁判组织安排无法为专业化的默会知识营造必要的空间。按照英国大法官科克的说法,案件的裁判可能更仰赖于在长期的司法经验中形成的实践理性。因此,诸如违诺赔偿数额计算、赔偿费用在受体之间的分配、特别是有意违诺与情势变更引致的“不得不”之间的正确判分,将更多地取决于裁判者对宏观经济走势的洞察、对社会总体福利的掂量,这是其在不断将规则化的编码知识适用于无数个当下情境的过程中累积起来的、“习”得的实践技艺。基于分工与效率之间的正向勾连,[15]这一实践理性的形成需要将专门化程度很高的宏观调控类案件从传统的行政、民事案件中剥离出来,以营造支撑其生长发育的独立空间,使得裁判者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激励去积累、磨砺与追责有关的默会知识。如果没有一个相对隔离的场域作为信息流动、默契形成的载体,“习”得的意会知识由于其难以借助编码化予以稳定的特性,往往很容易在与“他者”信息的纠结交缠中被不经意地湮没。因此,在“大行政”、“大民事”审判模式下,案件负担构成的过度多样性实际就从组织要件上减弱、甚或取消了调控违诺追责(司法)技艺积累、发展、和传播推广的可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