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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政策、承诺可置信性与信赖利益保护

  第二,保护的利益范围不同。在契约法领域,受保护的信赖利益包括两部分:受诺方为契约缔结而进行各类活动所支付的费用总和、因信赖承诺而放弃与其他主体缔结契约失去的可得收益即机会成本。这类赔偿范围界定依循私法“止于双方,不及于他者的”的封闭式逻辑,强调的是对受诺方个体的福利损失填补,并不考虑对缔约双方之外其他人等的“第三方效应”;宏观调控是只有以国家能力[9]为后盾才有力提供的公共物品,由非排他性、非独占性的特征决定,其影响效力必定突破私法上单个个体的边界而及于受体全部。基于调控的社会性、公共性,信赖利益保护范围亦需作出相应拓展,对违诺收益的重新分割必须以整体福利损失为标尺来判定主体——受体间利益/不利益状态。
  第三,保护的终极目标不同。由私法的个体本位决定,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强调一方违诺后各自利益/不利益状态的矫正性置换,以受诺方的损害填补、恢复原状为原生性功能;证成承诺、稳定他方当事人预期则是立基于填补损害之原生性功能之上的派生性功能。在私法个体本位的对立面,是宏观调控的社会本位,其着眼点在于承载巨大社会整体福利的四大调控目标实现。一旦个体对调控的非合作回应源于强大的联动效应和外溢效应扩大为全部受体的集体选择,附着于四大目标的社会整体福利将遭受微观主体违诺难以望其项背的严重损失。对宏观调控领域来说,更重要的是事先确立受体“承诺可以信赖”的正面预期,阻却减损调控绩效的非合作均衡格局出现。
  三、信息费用约束下的信赖利益保护归责原则
  依照法律经济分析的效率进路,追责机制的责任分配标准并非仅仅在于价值判断,而是要在信息费用的约束下,确定哪一方能够以较低的信息费用承担证明义务,并结合追责在具体场域意欲达致的主导性目标来选择相匹配的归责基准。
  (一)“承诺——遵从”是一种不完备契约
  如果把主体与受体之间“承诺——遵从”的互动视为公法意义上的广义契约,那么,在信息经济学的视角下,这是一种不完备契约。所谓完备契约,是能够以书面或其他事后能有效加以识别的形式,将“所有未来可能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的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下来”的契约。[10]而不完备契约只能确立大致的行动框架,很难将关涉细节均付诸显性条款。由于宏观经济运行的变易性,主体与受体的权、责、利在很大程度上与所处情境紧密相联,很难以编码化的手段事先予以一一明晰,这一不确定性决定了即便调控承诺形诸文字,也只能为双方规定大体的行动法律框架,过高的信息费用阻挡了契约全涉性(gapless)的可能。比如,就上文二氏提出的货币政策模型来看,只能大致确定一个低通胀率的货币政策框架;作为受体,可以确立肯定预期的是主体将实现低通胀政策,至于大量主体握有裁量权的细节性信息,则无法借助契约显性条款的形式事先确知。在这一不完备契约中,主体基于调控的主导地位享有技术信息的绝对优势,是追责过程中耗费信息成本较低的优势一方;相对地,受体则处于信息劣势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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