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政策、承诺可置信性与信赖利益保护
吴元元
【摘要】随着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之立法动议的提出,宏观调控的“规则之治”再度引起法学界的关注。然而,对于调控措施在时间序列上的一致性,即调控承诺的可置信性之法理考察仍暂付阙如。依循动态不一致性理论,有必要围绕信息费用约束下的归责原则、责任构造、以及立基于知识分工的实施机制确立信赖利益保护,以之作为在调控主体与受体间重新分配违背调控承诺所致损失的分割器,为稳定调控受体预期、提高调控绩效奠定制度基础。
【关键词】宏观调控;动态不一致性;信赖利益保护;规则之治
【全文】
随着宪政经济学理论的确立和发展,对政府经济决策、尤其是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宏观调控进行法律规制,已日益为西方学者所重视并形成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分支;[1]在我国,由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立法动议的提出, 宏观调控领域“规则之治”建设再度引起各界尤其是法学界的关注。从既有研究来看,其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调控主体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方面,然而对于调控措施之安定性、稳定性,即时间序列上的前后一致性之学理考察仍暂付阙如。其实,调控措施主要以授权性规范为表现形态,与政府相对的调控受体可以凭借遵从/不遵从的策略选择来回应政府的行为引导,宏观调控的实际绩效将更多地取决于调控受体的预期及预期支配下的选择;而政府调控措施在制定阶段与执行阶段是否融贯一致,即政府在执行阶段是否基于充分的激励履行其在执行阶段宣称的调控承诺,将直接决定着受体的预期确立和行动选择,进而影响调控绩效。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基德兰德(挪威)与普雷斯科特(美)以其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出色地证明了以法律制度确保措施在时间序列上融贯一致的必要性。[2]他们指出,如果政府没有充分的激励在执行阶段落实其承诺,并且这一点能为受体所理性预期;那么,后者对政府调控引导将采取不遵从对策,导致调控目标落空。两位经济学家的成果借助博弈论分析工具,凸显了一个长期被忽略、然对于调控绩效来说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以相机抉择为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领域,是否有必要实行规则之治,从而将受体的预期稳定在“政府将执行承诺,遵从调控是最优选择”上?倘若有必要设立法律约束框架的话,又应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使之成为可操作性规则?如果说诺奖得主已经从经济学的视角指出规则之治的必要性的话,那么,如何使之从理论上的必要转变为实践中的可执行,则是法学研究者、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者应该而且能够作出回答的重大课题。
本文以动态不一致性理论切入,综合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工具,并借鉴民法、行政法学说,建立一个宏观调控领域信赖利益法律保护机制的分析框架并提出相应制度安排,以之作为主体与受体间重新分配主体违诺所致损失的分割器,填补受体因为信赖承诺的损害,改变主体在执行阶段的违诺激励,藉此确立该领域的规则之治,为稳定受体预期、提高调控绩效奠定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