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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控政策、承诺可置信性与信赖利益保护

  2、信赖利益损失的确定性。信赖利益保护是通过损害填补来实现违诺收益与主体分离、改变主体违诺激励的,若损害尚未发生,填补功能则缺乏确定性标的——是否应该填补、如何计算填补额度均无可资操作的明晰标准,损害填补功能有可能丧失应有的公正、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必须是一个确定性概念:a、已经发生; b、客观存在而不是纯主观感觉或臆想;c、能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12]
  3、信赖利益损失是侵犯合法利益的、直接的财产性结果。信赖利益保护是对主体因违诺而非正当获益的减损,是对受体缺乏合法性基础的利益损害之填补,目的是恢复双方利益对比关系的正当性。作为矫正的基础,能够成为损害事实要件的利益减少必须是合法状态的破坏。如果承诺改变减损的利益本身为非法,按照矫正机制“反向作用”的原理,则追责的最终结果是复归原初的否定性状态,有悖于信赖利益保护作为矫正机制的根本旨趣。
  为保证损害的客观、明确和易于计量,其必须是直接的财产性结果,而不易计量的间接、精神性损害等则不仅因其额度、边界不易划定不宜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更重要的是,在宏观经济情势复杂多变且调控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现实约束下,急于扩张信赖利益保护范围将很可能不恰当地提高主体实施调控政策的价格。
  (二)因果关系
  任何追责活动都是一个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过程,其最终指向是社会的而不是哲学的。[5]作为一种盖然性推论,因果关系要件的确定既要着眼于既有的信息费用刚性约束,又要以追责意欲达致的社会目标为指南。
  1、盖然性因果关系推定。信息本身的特征是影响证明责任分配、进而影响因果关系认定方式的构成性维度。按照共享程度的高低,信息可分为专业型和常识型两类。所谓专业信息,是具有自己独特的范畴、定义、方法、对其正确解码必须具备达致临界点的知识存量和相关参照系、共享程度较低的信息,[13]有关调控政策制定、执行的信息多属前者,具有浓厚的专业技术色彩:其以财政、金融、货币三大工具的基本原理为基础,根据经济周期的循环变动,交替运用扩张/紧缩型的财政手段——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率变动,以及央行三大法宝——调整法定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等技术工具,其间关涉大量宏观经济学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对于启动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普通受体来说,在分工程度日益加深的现代社会,专业化已经成了重要的无知之源,甚至“在很大的人类知识领域中,我们每个人都是傻瓜”,[14]所以,与调控职业群体相较,对宏观经济信息的敏感程度、获取能力和理解能力均相距悬殊。如果沿袭传统的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则大部分受体将由于无法达致法定的证明标准而被排除于信赖利益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受体的证明义务应缩减为:a、证明自身损害已经发生;b、证明承诺改变行为如不发生条件下己方应当获利的状态,以与主体/受体间的信息能力对比关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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