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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让与担保之谜——让与担保的应然含义

  六、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有关么?
  让与担保本质上是附条件的物权行为,是将来的物权,在内容上并未超出所有权的范畴。正如国内学者梁彗星先生所言,在让与担保中并没有新的物权产生。既然没有新的物权产生,本质上仍然是所有权,因而其存在与物权法定原则毫无干系。
  担保的本质并不是建立一种新的物权,其机理其实无非附条件产生所有权而已。附条件产生所有权,因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了担保的功能,同时因条件必指向将来,因而是一种将来物权。在这样的理解之下,传统的物权体系大有反思重建的必要。物权就是所有权,分为当下所有权与将来所有权,当下所有权具有现实的支配功能,将来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传统的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分不过是当下所有权与将来所有权的区分;如从一般价值与使用价值的角度区分,则是一般价值所有与使用价值所有的区分。在实质内容上,两种区分都是所有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区分。
  所有权是支配物的权利,然而传统观点把这种支配的权利仅仅理解为当下的,并没有揭示出所有权概念的全部含义。就其实质来说,法学概念存在于概念体系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其含义就是由与其他概念的逻辑关系所构成的。但是,对于这种逻辑关系,人们的认识客观上是一个过程,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逻辑关系才能不断被揭示出来,而法律概念的含义,也是随着对逻辑关系的发现而不断被确定和丰富的。所谓的学理解释,其实就是把法学概念潜在的含义揭示出来,其中很大一部分无非就是对与其他概念逻辑关系的揭示。就所有权问题而言,将来所有权并不是一种新设立的物权,勿宁说是发现的所有权的一个新的含义。也就是说,对于所有权与其他概念的逻辑关系、对于由这种逻辑关系所确定的所有权的含义,人们在认识上一直没能发现。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将来所有权本来就是所有权的一种,并不构成一种新的物权。
  在逻辑上,权利在时间中存在,当然就是在当下和将来存在,因而将来所有权的存在是不庸置疑的结论。因而,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将来所有权,是所有权本来就有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其实已经规定了让与担保,已经规定了将来所有权,让与担保完全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的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没有一点冲突。
  让与担保不是新的物权,其存在的正当性亦无须法律另行明确,将来所有权本来就是所有权应有的一种含义。实际上,尽管人们没有明确意识到所有权应该包含将来所有权,但在潜意识中,不自觉地接受着这样的概念。没有一个国家另行制订法律,把让与担保确定为一种新的物权。许多国家对实践中生机勃勃的让与担保予以承认,直接用习惯法或合同法加以调整。这其实正表明,人们不自觉地认为,让与担保不是新的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物权法定原则直接反对的就是约定俗成的习惯产生物权,因而用习惯法调整让与担保,决不是意味着物权法定原则的例外,而只能是意味着对让与担保本来就不应该大惊小怪,它不过是法律已经规定的一种既定的物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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