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数额固定,一方数额不固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动态共有只能针对担保物的一般价值而言才能成立,不可能同时涉及担保物的物体形态。传统共有因共有数额都是不确定的,所以任何共有人在担保物上都确定地有对应的权利;而一般价值共有因引入变量,担保人对担保物体可能并没有对应的权利,因而只能指担保物的一般价值。
一般价值共有概念是个新概念,传统理论中并没有这个概念。但这个概念在逻辑上是完全成立的,其存在无庸置疑。从道理上讲,静态与动态本来就是事物存在的两种并列的状态,而且后者是更高级的状态,一般价值共有概念与传统共有概念的区别无非是动态与静态的区别,因而其存在的根据十分充足。共有概念是静态的,其实是现行理论一个很大的缺陷。再从一般价值的角度上看,逻辑上也没什么不妥。一般价值本来就是物体的一种存在形态,与传统共有概念相比,一般价值共有概念无非是将一般价值相对独立出来而已。而一般价值形态与物理形态作为物体的两种存在形态,其关系就应该是相互独立基础上的互相依存,一般价值共有概念从一般价值的相对独立性出发,正确对应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传统理论中,这种相对独立性完全被忽略了。
在经济学上,一般价值与交换价值是物的基本意义,在法学上,却并没有对物进一步作这样的细分,物就是物,至于物在法学上的具体意义是什么,法学上的观点语焉不详。实际上,与经济学一样,物在法学上的基本意义同样应该是一般价值与交换价值,也就是说,抽象的物应该进一步被细分为、具象为一般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关于物的权利就是在物的一般价值和交换价值上的权利。在别的问题上,这样的细分也许意义并不明显,但在抵押问题上、共有问题上,不作这样的细分,就根本无法理解抵押的本质,无法理解共有的本质。现行理论虽然没有明确将物的意义细分为一般价值与交换价值,但在抵押问题上,已经使用了一般价值的概念,抵押权针对的是抵押标的的一般价值,这在学者中没什么争议。然而在共有问题上,充斥的却仍然是想象的分割、权利范围这些不着边际的概念,没有在一般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意义上理解物,理解共有。如前所述,物在法学上的最基本的意义就是一般价值和交换价值,关于物的权利,包括共有,只有在此意义上来理解,才能真正揭示其本质。舍此之外的其他尝试,偏离方向,不会找到问题的正解。具体到共有问题上,所谓物的共有,就是对物的一般价值和/或交换价值的共有,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既不是什么想象的分割,也不是什么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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