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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让与担保之谜——让与担保的应然含义

破解让与担保之谜——让与担保的应然含义


孙永生


【关键词】让与担保;将来物权;附条件物权行为;优先所有权
【全文】
  让与担保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谜底至今仍然没有被揭开,传统的各种解构在逻辑上存在着十分明显的漏洞,都不是很成功。问题的症结有两个:一是传统的解构仅仅以当下物权出发点,没有附条件物权行为的概念;二是没有引入动态共有概念,即没有引入一般价值共有概念。在正确建立附条件物权行为概念、一般价值共有概念之后,让与担保的本质被彻底揭开。
  一、附条件的物权行为及将来生效的物权
  解决让与担保问题的关键之一是建立附条件的物权行为概念及将来生效的物权概念,这两个概念一经建立,将在根本上改变对让与担保本质的解构。
  传统观点中,物权是指当下的支配力,是当下生效的,而物权行为也是不附加条件的,这被当作了据以解释让与担保的前提。传统的解释之所以陷入困境,问题就出在这里。实际上,物权不一定是当下生效的,还存在着将来生效的物权;而如同债权行为一样,物权行为同样可以附加条件。
  所谓将来的物权是指仅仅在将来存在的权利,而不是指当下的权利所延生出来的将来权利。在抽象的意义上讲,将来物权的存在应该是显而易见的。经济学上,已经非常成熟的的期权概念其实就是一种将来的权利。物权在时间中存在,就应该不但在当下存在,而且也在将来存在。当下与将来作为构成时间的两个点,彼此相对独立,将来与当下并列,具有与当下同等重要的意义,而不仅仅是当下的延伸。从此前提出发,将来的物权概念无疑是必然得出的结论。很显然,现行理论中的物权仅仅是当下的物权,将来作为独立要素的身份被完全忽略了。
  具体到法学领域而言,将来物权的存在也有非常充分的依据。在终极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产生其实就是合意的生效,合意分为物权合意与债权合意。前者是对履行行为的合意,后者是对客观结果的合意,因而,债权的产生无非是债权合意的生效,物权的产生无非是物权合意的生效。以买卖关系为例,客观上存在着“转让”合意和“转让了”合意两种合意,分别为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债权与物权的生效,也就是该两种合意的生效。合意可以无条件生效,也可以附条件生效,债权合意附条件生效,这在学界没什么争议。实际上,物权合意同样既可以无条件生效,也可以附条件生效,无条件生效物权当下生效,附条件生效物权将来生效。
  物权合意可以无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在逻辑上也不存在任何障碍。无条件生效就是公示后即刻生效,附条件生效无非是对公示又进一步限定一下而已,将合意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实际上是对物权公示产生机制的完善和细化。传统体系中缺乏将来生效的物权,深层次原因在于不重视合意,尤其是不重视物权合意。不区分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将来生效的物权自然无法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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