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的基本假设,可推出三项基本经济学原理:(1)需求规律;(2)消费者效用(幸福、欢乐、满足)最大化的假设;(3)自愿的市场交换总会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使用。(注: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页。)波斯纳围绕着这一条核心假设和三项基本原理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了广泛的、卓有成效的分析。这些分析最终可以简化为两个主要的命题: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注:[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作者序言”。)波斯纳的研究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运用经济学的,将经济学看作是一种理性选择理论——即诉讼所要达成的理性选择,换句话说,也就是以最小可能的资源耗费来达到预期目标的理性选择,从而将省下的资源用于经济系统的其他领域。无论一种法律制度的特定目标是什么,如果它关注经济学中旨在追求手段和目的在经济上相适应的学说,那么它就会设法以最低的成本去实现这一目的。(注:[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作者序言”。)
法律的经济分析既有规范经济分析,又有实证经济分析。传统法学研究也进行规范分析,如立足于法律的公平、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目标评判法律规范的优劣。对法律的规范经济分析来讲,效率是目的,是衡量一切法律乃至所有公共政策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法律的实证分析是以经济学常用的方法(如微观经济学中的函数)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实证分析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具体性,它将具体的法律与经济问题数量化,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更加精确,比规范分析具有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操作性。用实证分析预测可选择的法律效果是为了表明:一项法律的实证经济分析效果与非经济学家所希望的结果往往是相距甚远,甚至背道而驰。
在经济分析法学产生之前,法学研究一般是定性的。传统法学家由于缺乏统计学、经济学方面的训练而只能用语言而不能用详尽的实际统计资料来讨论法律效果问题,从而使法律效果这个在法学中处于十分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析常常误入歧途。法律的规范性经济分析和实证经济分析即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两者相得益彰,已经并将更大地促进法学研究的发展。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一个用经济概念替换法学概念的方法。基本的经济概念(如最大化、均衡以及效率)对于理解和解释法律也同样是基本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应行为的基本范畴。经济概念对法律概念的替换使得法学研究面貌焕然一新。
人们受到传统观念中一些固有价值的约束和规范,这些价值和规范扎根于思想和分析方法的长期传统之中,尤其是扎根于伦理和政治哲学中,这些东西本身并不是经济学的组成部分。经济分析方法本身是不完全的。在经济学中,对于纯粹的经济问题,已发展出一整套的方法,但对于传统、文化、信仰、伦理、道德、秩序等问题的分析尚不完备。经济分析尚不能足够地考虑非经济动机。(注:参见[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70页。)运用经济分析方法来进行规则的制定和解释,可能存在费用过高的问题。对一项活动或行为的成本、收益的考察往往会涉及到各个方面,其计算费时、费力,因而在实践中,其应用会受到限制。经济分析的普遍应用,提高了对法院的要求,使法院不得不研究与行为有关的经济、社会变化,分析过去的产业运作和计划未来的趋势,从而对行为的合理性作出公正的判决。这要求法官具有更高层次的才能,但事实上法官很少有经济学上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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