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可以约束政府行为时,经济实体就有经济自主权可言。反之,如果政府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独立的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没有根本的保障,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政府的权力天然地大于企业或个人,因为政府可以有各种老百姓没有的手段。给定这一权力,政府对经济随意干预的倾向很难自我抑制。当经济人理性地预期到政府的这种行为时,便不能做激励投资,或做扭曲性投资,这就构成了对经济发展的障碍。(注:究其根源,乃是在政府行为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对经济人的承诺变得不可信,这就是通常老百姓所担心的“政策多变”。在经济学上这种现象称之为政府的“不可信承诺问题”。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种“双输”局面。这是因为由于激励下降,经济不发展,政府的税收往往会因此减少而非上升。所以政府不受约束最后也会有损于政 府的自身利益。反过来,通过法治约束政府的行为则可以达到政府的“可信承诺”,并 造成“双赢”结局。)政府受到法律约束,不能对经济随意干预,也不可以随意限制经 济活动,政府也不可以朝令夕改经济政策。预期到稳定的政策环境,个人与企业就会理 性地放心投资。由于经济人有积极性并由此产生的经济活力,不仅使经济人受益,而且 政府也可以从中收取更多的税收,因此是双赢的。
市场经济隐含着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的政治哲学。市场经济的政治逻辑就是有限的政府、民主的政治。政府与市场都需要独立的生存空间。市场经济的扩展,必须对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的限制同时进行,否则市场秩序就没有社会空间。没有权力受到限制的政府就没有自由的市场经济。一个庞大的、繁荣的、稳定的、有序的市场经济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政府权力扩张的最有效的限制。市场经济把社会分成公共与私人两个领域。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退出私人领域,把政府权力的作用局限在公共领域之内,这就为限制、缩小政府的权力提供了最为坚实的社会基础。当今世界还没有哪一个民主国家是建立在非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也没有哪个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可以诞生现代法治。
市场经济的最终源泉是劳动者个人、个性、才能的自由发展和全面解放。而要实现这一点,必须确保个人走向市场的主体性权利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权利。个人走向市场的主体性权利既包括对物质资源的权利,也包括对劳动资源的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政治权利则要求有真正的民主政治作为前提。市场经济天生与专制政治为敌,与民主政治互相依托。没有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最终会碰到无法绕过的障碍。因此,民主政治同法治一样,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绝对不可缺少的制度基础。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法治国家里,政党、政府、企业的界限是清晰的:政府行为不能破坏市场经济规则,而应该借助法律和价格信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误”,维护企业自由经营、自由竞争所必备的制度环境:在法治条件下,政府要做市场经济的“保姆”,依法行政,廉洁公正,优质服务,坚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决不能主宰一切。
三、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分析
法律的微观经济分析(以下所指“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指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方法)当然是与传统法学研究迥然不同的方法。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中,法律的分析主要是逻辑分析,是以法律上的“公正性”或“正义性”为前提和标准的,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是经济学的方法论,立论的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经济学的前提和标准,即效率或效用最大化。经济分析研究的是理性行为,理性行为是用有效率的手段追求一贯的目的。从理论上而言,凡是理性的东西都是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的。法律是理性的,因此,经济学是用来研究懂得法律或操纵法律的所有人行为的合适工具,法官、律师理应合理行事,并要因为不合理的做法受到批评;普通公民一般以理性的方式对待法律规则或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模型对解释法律和立法制度、司法是有用的。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理论前提是人都有一种追求最大效率的动机并由此而进行行动,即人都是理性的、功利的。在人的理性中,行动都是经过选择、比较之后才进行的,这种比较就是效用的比较。因此人的功利性这个假设在理性中无疑是可以成立的:只要实现了事物之间量化的比较之后,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范式进行选择,即选择最优的、收益最佳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的体系,而且也是社会的一种理性活动,这种理性活动 是可以量化的,是可以用经济分析方法进行分析、比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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