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在必然性的意义上说的。经济与法律的作用与反作用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历史的运动是经济因素和上层建筑的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的事情向前发展。我们所研究的领域愈是远离经济领域,愈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思想领域,我们在它的发展中看到的偶然性就愈多,它的曲线就愈是曲折。这就是说,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诸因素离经济基础愈远,那么它与经济基础的联系就愈间接,愈能表现出它的多样性和独立性。但从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上层建筑的诸因素不管有多大的独立性,归根到底总是体现经济决定作用的必然性。
恩格斯将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的可能性概括为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现在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的时期就要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是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而为了达到这一点,对经济关系的忠实反映便日益受到破坏。
法律对经济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也是该经济基础本身的要求。特别是新的经济基础刚刚形成的时候,这种促进更为明显。马克斯•韦伯说:“显然,法律保障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服务于经济利益。即使在情况似乎并非如此——或确实并非如此时,经济利益也是影响立法最强烈的因素之一。原因在于,任何为法律秩序提供保障的权威都以某种方式依赖于构成该秩序的社会群体的共识性行动,而社会群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利益的配合。”(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李强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页。)在一种社会形态代替另一种社会形 态形态后,与新法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关系,虽然受到极大的削弱,业已不占统治地位, 但往往被暂时保留下来,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维护新的掌握国家政权阶级利益的新法,必然要改造旧的经济基础或者对其予以摧毁。但马克斯•韦伯说:“在某些条件下,当经济关系发生剧烈变化时,‘法律秩序’可能维持不变。在理论上,社会主义的生产制度甚至可以在丝毫不改变我们法律的情况下出现,只要政治权威通过渐进的自由契约而占有全部生产方式即可。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但对于理论探索的目的而言,极端的例 子是最有用的。”(注:[德]马克斯•韦伯:《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李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5页。)我们在强调经济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并不否定主体的选择作用。马克思从来是肯定主体的选择作用的,立法者选择法律同样存在着经济的决定性。我们选择或移植某种外国法律,为什么选择这种而不选择那种?这归根到底是经济的因素在起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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