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三个角度
钱弘道
【摘要】法律的经济分析应当包括宏观和微观、规范和实证的分析。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有三个角度:从经济决定论角度,从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角度,从微观经济分析角度。广义的经济分析法学应当将上述三个角度的分析都纳入其中。经济决定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精髓和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效率是法律改革的目标,三者有机统一可以构成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宏观和微观样式。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决定论;市场经济;微观经济分析
【全文】
马老一(Robin Paul Malloy)与波斯纳分庭抗礼,将许多分散的不同意识形态的观点兼 容到经济分析法学中。针对传统法学和经济分析法学所面临的困惑,马老一提出了他的经济分析法学模式。他将经济分析法学看成一个包容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之间互相竞争的理论体系。马老一还将符号学运用于经济分析法学研究中,指出传统经济分析法学存在一些缺陷,这种缺陷是因为过多地借用了实证经济学。他在2000年出版了一本书,名为《法律和市场经济》,提出一种“法律和市场经济理论”,这种理论将法学、经济学、符号学结合在一起。(注:Robin Paul Mally,Law and Market Ecomomy-Reinterpreting the values of Law and Economic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 0.)本文受马老一的启发,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解成不同角度的综合,从法律与经济的一般辩证关系、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法律的微观经济分析三个角度揭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包容力,以期更完整地构架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分析法学。
一、从法律与经济的一般辩证关系分析
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决定法律的理论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基本理论前提,坚持这 个前提就必须对理论的混乱进行澄清。
当黑格尔强调精神的至高无上时,马克思却在强调物质高于精神。马克思认为,经济条件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必须反应经济条件的要求,统治者在进行立法的时候,不能背离经济条件。马克思说:“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人们容易忽略法律对经济的这种依赖性。因为,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立法变得越来越广泛。“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愈益不同于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并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基础中,例如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所以,恩格斯说,“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权利)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 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
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从“归根到底”、“原始的”、“最终的”意义上来说的。这就是说,一方面经济的决定性作用不是简单的决定;另一方面,经济因素不是“唯一”的因素。恩格斯在其晚年的一些书信中对“法律是经济情况的反映”这种观点作了修正和解释。他说,经济因素并不是社会发展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上层建筑的各个部分——包括法律和制度——与经济基础相互作用,并且在一定的限度内可以更改经济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4页。)但是,在各种社会发展的能动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中,经济需要始终是决定性因素。它构成一条贯穿于全部发展进程并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进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