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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文明从哪里出发?——《利维坦》、《政府论》和《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综合阅读

  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问题在于无论在民族国家的规模上得到政治实现,因为直接民主受到特定的时空的限制,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比如希腊城邦)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可以较好的解决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建构问题,同时又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对于代议制政府,密尔 在理论上作了必要的展开,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部分 从事实到规范:关于两个出发点的说明
  以上考察了西方社会契约论发展上的三个完整版本。就各自对于现代主权文明的直接影响来讲,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政治实践上的成功也是最显著的。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近现代的激进革命提供了理论上的某种支持,尽管这种支持可能是后来思想家阐发或附和的结果,但是卢梭思想中反现代性 的因素确实是存在的。诚如二十世纪的大哲学家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所作的评价:
  “从卢梭时代以来,自认为是改革家的人向来分成两派,即追随他的人和追随洛克的人。有时候两派是合作的,许多人便看不出其中有任何不相容的地方。但是逐渐他们的不相容日益明显起来。到现在,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罗斯福和丘吉尔是洛克的一个结果。”
  罗素在这里的评价显然是有些过激的,这与其所持的消极自由的立场有关。其实,卢梭的理论反映的是一种对于积极自由 或者整体上的自由的追求。当然,个体自由与整体自由的关系是任何政治秩序建构方案都必须首先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后来也困扰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发展,在我看来,马克思主义也是积极自由取向的。只是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解释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进路而非社会契约论的进路。 马克思的理论在整体上是一个革命的理论,而不是一个关于现代性及秩序的理论,因此在我看来,在中国的法治进而宪政的进程中,由于需要强调“稳定”,因而需要强调宪法和宪政秩序,而“事实上,18世纪的许多制宪者认为,宪法在本质上就是一部社会契约。” 因此,我们的理论目光仍然应该更多的关注建设而非革命,关注作为宪法原始模型的社会契约。而在社会契约的理论谱系上,我认为霍布斯是无可争议的奠基者,尽管其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版本在当时和以后都没有被接受。霍布斯的贡献在于提供了主权文明建构的基本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循着这一基本逻辑线索,洛克和卢梭分别作出了风格各异的新版本,并指导了不同国家与地区的现代主权文明的建构。
  霍布斯所提供的这一基本逻辑线索,为我们理解主权文明的出发点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参照。现在我们就可以尝试着回答本文标题中提出的问题——“主权文明从哪里出发?”,这里给出的初步的答案是:西方近现代的主权文明以宪法秩序为标志,其规范的出发点为社会契约,其事实的出发点为自然状态。因此,社会契约论者的努力就其整体而言,是进行这样一项基本的推动工作:将人类社会有作为事实前提的“自然状态”,经由“社会契约”的中介作用,推进到宪法秩序下的“主权文明”状态之中。在这个逻辑线索中,“自然状态”具有最初出发点的意义,因此每一个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都很重视它,且其各自的理论方案都与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设定有关。但是如同上文所揭示的,尽管“自然状态”本身就是社会契约理论构成的一部分,并且受到不同经典作家的不同设定,但是不能据此认为“自然状态”只是一种逻辑上的设定,因而完全是虚拟的。社会契约的过程,在被改进为现代制宪的过程之前可能会被认为是完全虚拟的,因为它天然的具有规范而非事实的属性,但是自然状态却是值得相信的历史事实,而且循着社会契约论者对于自然状态的各自描述,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自然状态”的一些基本的规定性,这些基本的规定性在我看来是不受逻辑或理论家主观设定的影响的。我在这里试图勾勒出不同版本的社会契约论在“自然状态”上的共同的规定性:资源的状况有差异,但是都没有确定的和稳定的归属;缺乏公共权力和共同裁判者;缺乏公共生活的意义和形式;自然而非规范的生活(洛克版本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特例,因为洛克将自然法这样的规范因素引入了自然状态之中,实际上已经使自然状态文明化了。);缺乏抵御外来侵犯的动员机制等等。因此,自然状态不管如何进行描述,恶化抑或美化,社会契约论者一般都不会反对自然状态在上面几个方面的缺陷,都会承认自然状态不可能构成完善的生活,那里存在很多的使生活不方便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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