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然状态”作为事实前提:社会契约论的三个版本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的重要结晶,但就其理论脉络来看,主要有三个版本,这分别与三位经典思想家的工作相联系,他们分别是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对于这三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考察将以作为事实前提的“自然状态”为主,并试图勾连出作为主权文明事实出发点的自然状态与作为规范出发点的社会契约各自的基本规定性。因为在我看来,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尽管他们结合时代的需要对社会契约论作了较大的改进。
(1)霍布斯版本的“社会契约论”
霍布斯是西方思想界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作为一个彻头彻尾的‘机械’唯物主义者,他把人类社会当作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并致力于用几何学(而不是形而上学)的方法去探讨社会权力作用的力学原理,最终完成了从传统到现代的‘价值倒置’,首次系统建立了以权利(而不是义务)为本位的政治哲学。” 霍布斯的代表作是《利维坦》,“利维坦”是一个巨大的怪物,象征着霍布斯理想中通过社会契约的过程建构的主权者的形象及其与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线索是首先描述了一个主权文明之前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自然状态”在西方政治哲学语境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下面将要涉及的其他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也首先是进行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尽管各自的描述不尽相同。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霍布斯描述到:“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平等……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因为就体力而论,最弱的人运用密谋或者与其他处于同一危险下的人联合起来,就能具有足够的力量来杀死最强的人。” 这是“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特征,即个体的力量只存在量的差异,而不存在质的差别,各个个体的力量处于同一数量之上。既然如此,简单的依靠强力便不足以建立稳定的权威和秩序,因为不存在一种个体的力量对于另外个体的力量的绝对优势。霍布斯进一步写到:“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合力量起来,不但要剥夺他的劳动成果,而且要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而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 因此,在“自然状态”中由于资源的匮乏,人们之间很容易发生争斗,而任何争斗的结果,即使是胜利者,其胜利的果实或者自以为取得的“权利”也永远都只是暂时的,而且随时面临被侵犯的危险。霍布斯认为这一切行为的动机在于个体“自我保全”的需要,他概括了人类天性中造成争斗的三种主要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霍布斯最后得出了关于“自然状态”的一个总体的结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我们看到,这就是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他尽量的将自然状态中的缺陷展现出来,其逻辑的指向就是让人们相信:必须要结束这样的自然状态,人们才能生活在安全、秩序和文明之下。霍布斯对此还是持一种相对乐观的态度,“以上所说的就是单纯的天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对于这种“战争状态”是否真的存在,霍布斯已经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也许会有人认为这种时代和这种战争状态从未存在过,我也相信绝不会整个世界普遍出现这种状况,但有许多地方的人现在却是这样生活的。”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并非只是一种简单的逻辑设定,而是具有事实的性质,即“自然状态”对于尚未建立主权文明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永远是一种可能。现在的情况是:自然状态如此的恶劣和不完善,个体力量的接近又否定了依靠强力建立稳定秩序的可能性,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是敌对的,又是平等的,这样一种境遇之下,如何发挥人的“激情”和“理性”建立某种保障人的安全与自由的文明秩序,这便是霍布斯的核心问题。霍布斯的回答是社会契约,即“这一人格是大家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群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 可见在霍布斯这里,作为主权者的利维坦的权力虽然来自“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的同意和授予,但是其一经创生就具有了独立的人格,而且是一种“上帝”性质的神圣人格,因而具有无上的权力。但是霍布斯没有忘记给这样的主权者作基本的目的设定,“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与手段的一个人格。” 霍布斯对于“利维坦”的理解还没有完全脱离神学的影响,并且没有对这个主权者的权力行使设置必要的限制措施,这可能对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尽管有学者称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为“专制契约论” ,但是霍布斯对于社会契约论的贡献却是后来者所无法代替的,在一些重要的方面甚至是后来者所无法超越的。实际上,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提供了西方主权文明的基本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后面的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如洛克和卢梭都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线索,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更加细致、世俗化和适应时代需要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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