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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文明从哪里出发?——《利维坦》、《政府论》和《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综合阅读

  (2)洛克版本的“社会契约论”
  遵循霍布斯提供的主权文明的逻辑线索,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建立了自己的社会契约论。洛克的理论中也有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那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由而不放任,人没有自毁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但需以制止违反行为为度;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 但是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与“战争状态”相区别的,实际上是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由同一性改为对立性,关于二者之间的区别,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已有明确的阐述,“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的尊长,他们正是处在自然状态中。但是,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 因此,既然洛克是区别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那么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就比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要好得多了。在洛克那里,遵循自然法的生活是自然状态的生活,诉诸强力的生活是战争状态的生活,因此在自然状态中,如果说违反自然法而诉诸强力,则立即与所有其他的遵循自然法的人之间进入战争状态,“人人得而诛之”的逻辑在此便可以成立。因此,洛克的“自然状态”虽然比霍布斯的描述要好得多,但同样是不稳定的,由于没有任何常规的机制保证所有的人都遵守自然法,因此再美好的“自然状态”仍然时时受到战争状态的威胁。情况便演变成这样:自觉遵循自然法的人之间过着美好的自然状态的生活,但是却时时需要去执行自然法,投入与违反者之间的战争状态之中,这种时时防范和时时面临战争威胁的自然状态实际上与霍布斯的描述在本质上相差不不会很远。而且洛克的“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划分是人为的,实际上在主权文明建立之前,这两者无疑是紧密结合和缠绕的,因此洛克的“自然状态”不过是“精美的房子,纸糊的墙”。
  但是我们还必须注意到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一个明显不同是:洛克将作为理性规则的自然法引入了自然状态之中,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因此洛克的自然状态已经不是简单意义上的自然状态,更不是像霍布斯那样的单纯依靠强力规则来描述的自然状态,一定意义上洛克的自然状态已经披上了文明的外衣,尽管还远不够完备。霍布斯实际上并没有为自然状态留下一点点值得肯定的好东西,“自然法”这样的理性规则在霍布斯看来当然是不可能存在于恶劣粗鄙的自然状态之中的,霍布斯并非没有意识到自然法的重要性,而是他有意的将自然状态的恶劣性在逻辑上推到极点,使得任何稍有理智的人都不可能对自然状态存有任何的留恋。霍布斯这样做的唯一目的是:突出社会契约以及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性。在我看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描述尽管可能有所扩大,但是在理论逻辑上对于社会契约必要性的强调要比洛克更加的强有力。
  此外,所有社会契约论者都会遭到对于“自然状态”真实性的质疑,洛克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并作了在我看来是符合他关于“自然状态”定义的回答,“全世界的独立政府的一切统治者和君主既然都是处在自然状态中,那就很明显,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中的人的。” 也就是说,即使国内的自然状态由于文明的进程而逐步消失,至少国际社会将长期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如果我们对照霍布斯的《利维坦》,我们会发现洛克子阿这里的回答再次借用了霍布斯的理论,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明确指出“然而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 但是社会契约论还是主要关注国内秩序的问题,洛克在进一步的回答中提到“因为并非每一个契约都起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的作用,而只有彼此相约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的契约才起这一作用。” 既然自然状态还不错,那么洛克如何劝导人们放弃自然状态,从而订立社会契约进入文明社会呢?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洛克同样进一步设定了国家的目的,即“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幸福。” 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国家的目的是有限的,这根源于人们在社会契约过程中让渡权利时作了保留,因此在洛克的理论体系中可以推导出有限政府原则,这一原则将作为以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契约中人们自由的保留,人民在逻辑上便保留了对政府的抵抗权或革命权,如果政府违背社会契约所附加的基本义务的话。洛克的理论比较符合民族国家的现实和代议制民主的需要,同时由于洛克非常强调人的自由和人的神圣的财产权利,因此现代宪政基本上是以洛克理论为基础。但是这并不能否定霍布斯理论作为洛克理论的重要来源这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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