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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文明从哪里出发?——《利维坦》、《政府论》和《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综合阅读

  (一)社会契约的观念基础:契约的普遍性
  契约的观念在西方是根深蒂固的,这一观念的根源还在于私法契约的观念。在私法契约领域,我们看到整个罗马法都是以私法为重心,而私法又以契约法为重心 。而且罗马法在湮没数百年之后之所以能够得到复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体系中已经提供了相对完备的契约法规则。契约在西方的兴起,与西方商业实践的需要是分不开的。契约首先的不是在法律中,而是在人们从事生活实践的观念中获得了生命。而契约,天然的又具有自治的规定性,它存在一个基本的判断前提:人是自由和理智的,有能力运用自己的智慧安排自己的生活。私法中的契约观念的一个典型就是莎士比亚戏剧《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在该剧中夏洛克有这样一段经典的台词:
  “我所要求的一磅肉,
  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
  你们拒绝不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
  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
  ……我需要法律,
  ……我这里有我的证件。”
  夏洛克在这里将自己与安东尼订立的契约看得非常的神圣,而且将这种私法契约与整个威尼斯的法律权威联系在了一起。尽管在莎士比亚的戏剧设计中,夏洛克是一个反面的人 物,一个势利和冷酷无情的商人,并且在最后通过“鲍西娅的智慧”狠狠的惩罚了夏洛克,但是在西方社会的历史中,最典型的商人恰恰就是夏洛克,而不是安东尼。这是因为西方社会契约观念的普遍性,西方的商业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由此带来经济的繁荣和文化的进步。
  但是西方的契约观念在首先获得民间私人性质之后,又获得了社会与政治的性质,这方面的典型历史事件就是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这是一次在政治领域建立文明秩序的尝试。1215年,英王约翰在和教皇及法国的权力斗争中失败。由于被英王卷入战争,英国的贵族承担了比平时重得多的义务,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及限制国王的专横权力,贵族们联合起来迫使约翰王于1215年的6月15日在拟定的停战和约上签字。这部英王与其贵族之间的停战协定就是英国宪政史上著名的《自由大宪章》。这一宪章经过1216年和1217年两次修订,受到继任国王亨利三世的承认,并在1225年修订后正是成为英国的法律。《大宪章》共63条,主要是保障贵族的财产权利,限制国王权力,在国王与贵族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契约。在我看来,这是私人领域的契约观念在社会政治领域的渗透与拓展,这进一步证明了契约观念在西方的普遍性。因此,社会契约的观念基础在于西方社会的私人契约。但是,有学者认为“契约其实不是市场经济的发明,而是封建主义中世纪的产物,是贵族在中世纪抗衡国王权力的工具。” 这是一种误解,契约并非封建制的产物,而是在西方封建社会建立之前契约就不仅取得了观念的存在,而且取得了制度的存在,最好的证据就是作为奴隶制国家的罗马的法律。契约的起源主要应归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政治斗争的发展,后者(如上述的《自由大宪章》)只是在社会与政治领域借用了已经获得普遍性存在的契约方式来解决政治问题。贵族们的选择是很自然的,因为大部分贵族同时又是强势的商人。《自由大宪章》还只是一个具体的契约,与我们的论题中的“社会契约”有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一历史事件充分说明了以契约方式解决社会政治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作为一种观念或传统,在西方是很早就存在的。近代的经典作家在面临权力合法性论证模式的转向命题时所发展出来的社会契约论,一种关于权力的合意论,正是以上述历史观念为基础的。再进一步,整个西方的宪法观念与宪政秩序,都与契约观念在社会与政治领域的实践有关。尽管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规范理论与实际的社会政治过程必然存在很大的出入,但这不重要,因为无论是作为实践形态的契约,还是作为一种规范理论的社会契约论,都分享着同样的观念:权力(或权利)的获取,或义务的承担,都必须以合意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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