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现在很多人把它理解为法。[35] 我想这应该是从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角度来理解的。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认为,凡是秩序规范都是法,礼是一种秩序规范,所以说礼也是法。如果依实证主义法律观,礼的强制性还没有达到可以称之为法律规范的要求,因此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我相信在中国古代中国人,尤其是周人的眼中,礼与法是有区别的。因为,在上古时期,法和刑基本上是一个意思,法即刑,刑即法。正如《说文解字》所言:“法,刑也。”刑或者说法最初主要是为野蛮的异族人和凶狠的暴虐之徒而设的,而士以上的贵族(这里的贵族不完全指拥有很大权力和财富的统治者,也包括作为胜利者的全体部族和氏族成员),在传统的或者说理想化的观念中应是不会犯罪的,他们是文明的,因而法或者说刑和他们是不相干的,他们的行为只能由温文尔雅的礼来调整。这就是人们所熟悉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历史背景。然而,我们要注意到,传统和理想都不能代替变化中的社会,最初主要对外的刑随着社会的变迁逐渐扩大了对内的适用范围。不过,我们可以想像,观念上人们可能还更多地受着传统和理想的牵制,因此,礼在周人的眼中,只是一种传统上具有约束力,现实中具有劝告、警诫作用的规范。如果说礼是法,那也只能表明“礼”的法律性是因为得到了“刑”的支持而获致的,[36] 即所谓“出礼则入刑”。
四
部族征战对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影响是深刻又深远的。我们知道,部族就是部落联盟,部落则是氏族联盟,所以部族和部落都可以说是扩大了的氏族,氏族血缘始终是它们联盟的基础,[37] 因此,部族征战基本上是一场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战争。一旦某一氏族或部族战败,就集体成为战胜者的奴隶,接受最严厉的
刑法管制。《国语·周语》把这描述为:“人夷其宗庙,而火焚其彝器,子孙为隶,不夷于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国家和法,绝不是什么“公共权力”,而是一族一姓施行其合法武力的恰当形式。国家不仅没有取代氏族组织,而是与之融合,成为真正的血缘性,也即族姓的政治联盟,并依靠一种家长式的强制方式实施统治。这一特点与西方是大不相同的,正如张光直先生所说:“因为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38] 于是,族姓的统治术取代了政治正义论,法最初只可能被看作是镇压(主要镇压异族)的工具,这个工具就是刑。[39]
“刑”一字对中国古代法特性的概括,那怕是最初期,仍不免过于笼统,实际它还有其他原生和次生的表现形态。首先,刑是和暴力镇压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暴力就不构成刑。刑的文字含义就是用刀处罚,五刑的甲骨文语义都是用刀碎割人的肌体。[40] 所以,刑或者说最初的中国法具有残暴性。对此,古人也有认识。《国语·鲁语》曰: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朝市,五刑三次,是无隐也。
凡刑便是用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这种认识自《汉书·
刑法志》以来,历代 《
刑法志》相承不改,甚至在文字表述和语气上都如出一辙。[41] 这怎不令人恐惧?所以,普通百姓一听到法,不免联想到刑,往往视之为畏途。[42] 结果使国人对法始终难以产生亲近感,这一点可谓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