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考论——以部族征战与刑的成长为线索
张中秋
【摘要】文章利用相关资料,结合法的理论,以部族征战与刑的成长为线索,就中国古代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进行考察。认为中国古代法萌芽于上古传说时期,形成于夏商周青铜时代,最初主要是在部族征战或与征战有关的环境中形成的,突出表现为刑。刑作为中国古代法的基本形式和核心概念,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性的原生形态,又是它诸多次生形态的所出之源。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刑;部族征战;特性
【全文】
著名的英国法学家梅因曾说过,“如果我们能通过任何方法,断定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这将对我们有无限的价值。这些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真象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一样的可贵。这些观念中,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其自己的一切形式。”[1] 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的早期形式及其生成,一直是我们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关键,甚至是影响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因素,从比较法律文化角度来说,也是一项基础性的学术工作。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利用相关资料,结合法的理论,以部族征战与刑的成长为线索,试就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及其特性略作考察。
一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之为刑(礼的性质容后讨论),战争(征战)则通称为兵。法律与战争的关系,大体可以说也就是刑与兵的关系。这种关系古人是如何认识的呢?东汉王充曾说:
案:尧伐丹水,舜征有苗,四子服罪,刑兵设用。成王之时,四国篡叛,淮夷、徐戎,并为患害。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诛人用武。武、法不殊,兵、刀不异,巧论之人,不能别也。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刑之与兵,犹如足与翼也,走用足,飞用翼,形体虽异,其行身同。刑之与兵,全众禁邪,其实一也。(《论衡·儒增》卷八)
《辽史·
刑法志》记载:
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洪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蠭有螫,自卫而已。蚩尤惟始作乱,斯民鸱义,奸宄并作,刑之用岂能已乎?帝尧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也。
《国语.晋语》干脆说:“夫战,刑也。”类似的记载在《礼记》、《周礼》、《史记》及《汉书·
刑法志》等古籍中都能见到。所谓“刑始于兵”.也即法律(以刑为中心)是在战争和与战争相关的环境中形成的。这种说法不是没有根据的,只是过于笼统,还谈不上科学的论证。现征诸史实,给予系统的说明。
根据一般通史和考古学的观点,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形态,在中国始于夏。夏之前的史前时期(主要指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则是中国国家形态的萌芽阶段。[2] 在这段时期內,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大体处于形成前的萌芽状态。这段历史原本可资参考的资料比较贫乏,特别是有关法律方面的情况更是如此,但历年来考古成果的累积和利用已逐渐改变这一状况。在这里,笔者依据史传和相应的考古资料进行简略的描述。
史前时期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最初形式主要表现为几种刑罚:[3] 一是死刑,方法有多种,但主要的是殛。殛、刺相通。殛就是刺杀,后来逐渐演变为奴隶制五刑中的大辟。二是肉刑,就是用刀破坏人肌体的完整,造成人身体上的痛苦。这种刑罚古时也称创刑,方法有劓(割鼻子)、膑(又称刖或刵,砍足或去膝盖骨)、黥(刺面)、宫(又称椓,破坏生殖器官)。三是流放之刑,也即废刑。至于鞭扑之刑,相对前几种刑罚而言,显得较次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