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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困境:无权处分的效力及其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司法的困境:无权处分的效力及其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李应利


【摘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及传统学说认为属于效力待定,但此种立法及学术理论存在严重的缺陷。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我国学术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无权处分无效的情况下有善意取得制度之适用,实际上,这是一个重大误解,在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情况下,无权处分有效方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逻辑前提。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如果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对于无权处分的效力问题,宜效法日本立法例,即承认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行为;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我国民法理论已经继受了善意取得理论,因而宜效法德国及我国台湾立法例,不必效法法国、日本。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买卖合同

【全文】
  2004年8月31日,中央2台《经济与法》栏目播出《真假房主》一案。该案涉及民法上两个十分复杂的领域: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提出了一些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因而值得特别关注。
  一、案情简介
  1.案件事实
  2003年1月,沈阳的一位叫王鹏的退休老人把自己位于沈河区的一套房子出租给刘永丰,希望赚点钱贴补家用,但他万万没想到,房子出租一个月以后,不仅房租没拿到,自己的房子还成了别人的财产。
  原来这竟是个骗局。为了实施诈骗,刘永丰事先专门设立一家名为“汇丰房产中介”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该中介机构的营业场所,刘永丰与王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以到公安局和房管局备案为由,以中介所的名义向王鹏索要房产证和契证,然后趁其不备把伪造好的证件与真实证件掉包,从而骗取了王鹏的房产证和契证。
  此后,王鹏又给自己伪造了一张名叫“王鹏”的身份证,假冒王鹏的名义将该房屋以19万8千元的价格卖与扬志平。出于保险起见,杨志平在买房前认真检查了这个房子的房产证、契证和王鹏的身份证等各种证件外,还找到附近的邻居进行了查问。1月14日,扬志平亲自和刘永丰一起拿着房屋的产权证、契证和双方的身份证赶到了沈阳市沈河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领到新的房产证。
  由于刘永丰早已潜逃,2月18日,王鹏把扬志平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扬志平与刘永丰的房屋买卖交易无效;买房人扬志平退还自己的房子。后来,刘永丰虽被捉拿归案,但已经将所骗财产挥霍殆尽,丧失赔偿能力。
  2.法院判决
  2004年4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永丰涉嫌房屋诈骗一案做出刑事判决:刘永丰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12年的有期徒刑;三个月后,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对王鹏诉扬志平的官司做出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扬志平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尽到了一个买房者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买卖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不影响其善意取得的所有权,故对王鹏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收回房证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王鹏的诉讼请求。
  3.专家点评
  《经济与法》栏目特邀嘉宾、北大法学院尹田教授所作点评如下 :因为相信产权证,相信登记机关而进行交易,他的合法利益就应当特别的得到保护。如果不这样的话,我们以后每个人去买房子的时候,对于产权证你都不敢去相信它了,而你又没有很好的手段和条件能够对它进行必要它的审查,则必然会阻碍交易的进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使交易的进行,那么这种登记它一旦是一个真实的登记,那么相信它、信赖它的人,就会得到一个特别的保护,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
  二、本案所提出的两个法律问题
  1.刘永丰与扬志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刘永丰与扬志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的司法判决没有作出正面回答。该合同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属于无权处分。由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无权处分与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有着不同的内涵,因此,本文所指的无权处分,若无特别说明,皆指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无权处分。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传统的观点认为属于效力待定。但这种观点有法律根据吗?可取吗?
  2.刘永丰与扬志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扬志平能否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否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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