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事实行为是指以达到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表意行为是以单纯的意思表示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而实践行为是通过事实效果来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
物权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践行为。诚如萨维尼所言,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这里所谓的契约不过是指实践性意思表示罢了。不但物权的转移是实践行为,抛弃所有权的行为亦然,取消占有的行动并不是“说出”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而是使放弃所有权的意思变成现实。
实践行为概念是阐释物权行为理论的关键,因为这一理论所产生的困惑实际上是由于民法学误读物权行为意思表示的结果。
四、总结与检讨
法律行为的关键是意思表示,阐释意思表示的关键是区分言中之意和行中之意。由于传统法学所论的意思表示都是言说性的,所以在萨维尼提出交付行为中也包含意思表示以后,无论赞同者还是反对者无不习惯性地视之为言说性意思表示。所做变成所说,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物权合意与物权公示的关系遂搅成一团,扑朔迷离,历百余年而未明。理解物权行为的困难,成为许多人反对它的理由,甚至有学者提出了“立法是奉行唯美主义还是实用主义”的疑问。[8](P46)
令人欣慰的是,物权行为概念并不象许多学者所批评的那样严重脱离现实,纯属法学虚构之物,相反,它恰恰是最原汁原味的生活。试比较下面两个场景。第一天,爸爸对女儿说:“明天给你买礼物”;第二天,爸爸拿出一根红头绳:“瞧,这就是我的礼物!”若从物权转移的角度来看,那么第一句话是“所说”即言说性意思表示,它形成债权;第二句话则是“所做”即实践性意思表示,它实现债权并从而使物权得以移转。
物权行为理论之所以显得脱离现实,完全是由于传统民法思维业已扭曲了现实的结果,这正古人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了。基耶克法官猛烈地批评萨维尼是以理论强奸生活,一个人在商场买手套的简单问题,如以萨维尼的眼光来看将不得不被分割成三个部分:债法合同、物权合同和并非法律行为的实际交付。[9](P164)很显然,基耶克的批评有几个前提:所有的交易都必须签订合同,并且首先必须是债权合同,没有债就没有交易。现实生活真是这样吗?在市场购物的人有谁会认为必须先签订合同为自己设定了债权之后才能买到商品呢?即便从法律的立场来看,买卖成功之前,双方的交易随时可能会中止,这说明并没有任何债的强制约束;交易完成之后,债更无从谈起。如果没有债,“合同”岂不是就被阉割了?真遗憾,以理论强奸生活的原来并非萨维尼,而恰恰是基耶克本人!此外,基耶克以为物权合同与实际交付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把行为的构成要件当成了行为本身,这种本体论的错误在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当中都普遍存在。
事实上,交易关系并不必然依赖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交易是通过物权行为完成的,而合同仅仅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与实际交付相分离时才偶尔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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