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为的逻辑要素
从行为的概念出发,分析行为的逻辑要素,并在行为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划分意思表示的两种不同形态,由此揭示意思表示在物权行为中的特殊存在方式,这是对物权行为概念的本体论解读。
(一)行为的构成
行为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4](P375)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意志是行为区别于事件的根本标志,从法律事实的角度来看,没有无行为的意志,也没有无意志的行为:单纯的意志不能构成法律事实,而行为如果失去意志这一要素,就会蜕化为事件。
因此,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这种主客观因素的必要结合就是行为构成。行为构成理论具体到刑法学中就表现为犯罪构成,它是区分罪与非罪、一罪和数罪、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基本标准。
根据行为构成理论,任何行为都必须是主、客观要素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为两者在实体上的不可分离性,主观与客观的区分仅具有逻辑意义。物权行为理论很容易出现的错误倾向就是将物权合意在实体上与实际交付相分离,事实上物权合意只是物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它仅在逻辑上具有独立意义,单纯的意志并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
只有通过行为构成理论,才能真正区分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二者都以物权转移为内容,但物权合意就是实际交付中的合意,而债权合意则独立于交付。
(二)事实目的与法律目的
如上所述,是否受人的意志控制是行为区别于事件的根本标志,因此行为的主观要素是我们分析行为概念的关键。
意志的作用在于控制行为的实际发生,这种控制离不开行为人对行为目的以及目的和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知, 否则它就是盲目的,实际上等于没有意志,因此目的决定着行为意志的具体内容。从法律的观点来看,人的目的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事实性目的,比如为吸取营养而吃饭,为锻炼身体而游泳;二是法律目的,相当于米健所讲的交易意思、法律后果意思或目的意思,[5](P34)即追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如签订与履行合同。这两类目的有根本区别。
首先,法律目的只能产生有效和无效两种后果,因此它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效益,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事实目的本身就具有社会意义,比如杀人是一种事实目的,即使它没有产生实际伤害,仍然具有道德恶性。
其次,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式也根本不同。事实目的就蕴涵在行为中,所以法律一般不需要追问事实目的,而只规范行为本身。事实目的与行为的内容也可能会出现偏差,但除了在刑事犯罪中需要区分故意与过失以外,法律一般不会考虑这种偏差。因此,事实目的与其法律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律目的却不同,如果某一行为以追求法律效果为目的,那么该目的与法律效果之间必然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否则“法律目的”这一概念就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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