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侦查学研究群体与他们的研究方向素描
参加三届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既有在公安高等院校及法学院中从事法学、侦查学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工作者,也有来自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的实践工作者,更多的是来自院校的理论工作者。从统计情况看,2002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于院校的有34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92;2003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于院校的有36人、来自实践部门的有7人;2004年提交参会论文的来自于院校的有33人、来自于实践部门的有10人。详细情况参见下表:
身份
人数 院校理论工作者 实践部门
侦查人员 合计
职称
人数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研究生
第一卷 11 11 12 5 9 48
第二卷 13 13 10 9 7 52
第三卷 18 13 2 7 10 50
合计 42 37 24 21 26 150
% 28 24.7 16 14 17.3 100
(表三:三卷《侦查论坛》刊载论文作者结构简要情况分析)
从提交参会论文的研究者的职称、学力结构看,在三年的论文提交者中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者占所有论文提交者的52.7%,具有中级职称者占所有论文提交者的16%,在读研究生(含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占所有论文提交者的14%。从总体上可以代表当前国内侦查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但是从提交参会论文的研究者的身份结构看,提交论文的侦查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只占总数的17.3%,这个比例对于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侦查学而言,却是个明显的不足。这种参与人员在数量和比例上的不足,使得在三次全国侦查学术会议上存在着明显的理论与实践的话语倾斜。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正是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对侦查学术会议的缺席,使得我们的理论研究者不能在代表着当前国内侦查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的会议上不能充分地听到来自于理论的服务对象的呼声。从而使理论研究者的行为成为自己的独角戏。
分析起来,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对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参与不足,其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第一、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组织与发动上可能存在不足。与院校作为理论研究的主体而具有特定性、明确性,以及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频繁的交流不同,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从总体上而言是个庞大的群体,包括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中所有从事侦查实践的人员,组织者无法确切地了解他们中的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群体具有从事侦查学理论研究的能力、兴趣或热情,因此无法对对他发出明确的参会邀请。要解决这一问题可能需要组织者在会议的筹备过程中能通过更多的渠道来发动侦查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参与,对少让绝大数的侦查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知道有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存在,具体而言,我们可以通过这样一些渠道来完成这一任务,或者通过公安部以会议通知的形式将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召开事宜通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实践部门,或者通过警察学会将会议的召开事项通知全国各级警察学会,发动侦查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就侦查实践中的问题积极提交论文参会,或者可以在人民公安报上就全国侦查学术会议的召开时间、主题、论文提交等具体事项进行宣传。第二、繁重的工作压力可能使广大的侦查实践部门中的侦查人员缺乏理论研究必要的时间条件,长期以来我们的理论研究与侦查实践的脱节、理论研究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如学术包装之类的恶习使得一些侦查学理论看起来过于堂皇而可能使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丧失了参与侦查学理论研究的兴趣和热情。要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这些从事侦查学理论研究者们如何地使我们的理论研究紧密地结合侦查实践,让我们的研究成果成为提高侦查实践能力的重要来源。而不是过多的批判侦查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更不能将我们推到侦查实践部门的对立面。有时候就侦查法治化问题与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的交流发现,我们过于理想化的价值取向、面向西方法治实践的全盘照搬的做法很容易为他们在侦查实践中面临的控制犯罪的需要所否定, 有时我们的法治理想甚至成了他们嘲笑的对象。所以笔者也常常反思:什么是侦查学理论研究者的使命?而什么又是侦查学理论研究者的贡献?
在将侦查学的研究群体二分为院校理论研究群体和侦查实践部门研究者的同时,笔者试图将侦查学的研究方向也二分为形而上的理论问题研究和形而下的实践问题研究, 并对不同的研究群体在研究方面的选择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当前侦查学研究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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