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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研究现状之检讨

  由于全国侦查学术会议自2002年开始才形成年会式的运作模式,《侦查论坛》也是自2002年才正式出版,所以我们缺乏时间维度上与学术期刊网数据库的对应。但是,从学术期刊网数据库中数据检索的结果仍然可以为我们解释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权、沉默权(人权保障)等词为什么成为侦查法治文本中的关键词找到很好的依据。正如瞿丰教授的《论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一文最后得出的结论那样,“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庭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学科。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在近三年的侦查学研究中,整体的研究群体将他们的研究视角,研究重心集中在侦查法治化上,并且自觉地受到法学研究的背景知识的影响,借用了法学研究的范式和分析框架和工具,使侦查学的研究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份,甚至可以认为是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场域。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以认识论和价值论的分类作为研究的架构区分,那么在这两个研究架构下,在研究工具的获取上,相对而言价值论的分析工具要比认识论的分析工具获取容易得多。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知识类型上看,认识论范畴的知识更多地表现为自然科学的形式,这一点从人类认识世界的漫长实践中很容易为人们所理解,从侦查实践而言,作为侦查认识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的同一认定实践就包含了物理、化学、生物学、医学、力学等不同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而这些不同学科知识的非经过系统的专业学习与研究不可获得,并且在不同的学科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通常而言一个人难以同时掌握数种不同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尽管说除了自然科学知识以外,认识论范畴的知识还包括很多,如逻辑学、社会学、民俗学、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类型,但是,从侦查实践而言,自然科学技术知识始终是侦查认识的最为重要的基础。瞿丰教授也认为“从始发意义而言,离开了自然科学技术,侦查学便无法建立。”[1]  价值论范畴的知识不同,它单纯地表现为社会科学的知识类型,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并且由于人类文明在价值取向上的通约性,使得人们可以简单地抱持某种价值观念便获得了立身的正当性。从知识结构上分析,价值的思辨并不需要研究者对某一社会学科有着专业、系统的训练方可进行,有时需要的只是人们的生活体验、感悟。甚至连这些都不需要,只需要他能够将一些现成的价值分析概念、工具、框架加以套用即可,这显然与人们对自然科学知识的获得和掌握存在着相当的差距。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一些原来从事司法鉴定实践和教学的同志可以轻而易举地转向侦查法治的研究,并能熟练地运用前述侦查文本中的关键词,而我们却不能期待原来从事法治研究的同志可以轻易地转向以司法鉴定技术这一现象上得到很好的理解。 
  第二、从知识的运用实践来分析,人们对认识论范畴的知识运用与实践要求的是其结果的“实然性”,即该知识能够为实践带来什么样的结果,比如说对于认识事物的真相能否带来具体的结果,并以此来判断该知识在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因此需要不断的实验、实践,并且由于认识对象的具体和复杂而对认识工具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针对这种两难,郝宏奎教授在其于《侦查论坛》第三卷的序言中针对心理画像技术时提到“一方面,心理学所能抽象出的对所有犯罪人或对特定类型的犯罪人具有普遍意义的共性的规律,往往是一般化的东西。……这些一般化的东西,对侦查活动只有一般的指引意义,通常没有操作意义上的指导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将具有规律性的观点具体化到可操作性的层面,具体到某种现象或行为必然表明犯罪人具有某种特定的心理特征……那么,可以肯定地讲,这种观点必然是不科学的、以偏概全的,住所这种观点所得出的画像结论肯定会是错误百出的”。[ ]  其实何止心理画像技术有如此的两难,大多数的认识论范畴的知识和理论在面对实践时都面临着同样的两难。因为对于侦查实践而言,该认识论范畴的知识的价值如何取决于其能否为侦查机关提高破案能力有所帮助。因此,如果要使某一认识论范畴的知识能够立于不败之地是何其难也。而价值论范畴的知识人们更多的要求的是其应然性,即知识立论本身的正当性。它并不要求该知识能够为人们认识事物的真相提供多少帮助,而是要求它能够发现现实的不足,并对之加以正当的批判。由于人类文明的价值体系中某些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类型自亘古以来便有其先验的正当性,如“善”在道德价值体系中的地位被人们所广泛认同一样,你只要秉持为大多数人所共同认可的价值标准对现实的残缺进行批判便能使自己的立论获得人们的支持。对于一个不愿意犯错误的理论研究者而言,选择价值论而不是认识论的分析显然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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