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卷《侦查论坛》所刊载的提交参会的论文主题进行分析,数据很好地表明了当前侦查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而言表现为这样一个特点:形而上的理论问题研究主导了当前侦查学研究的潮流,占据了绝大数理论研究者的视野。而侦查方法与策略、措施与技术等实践性问题关注者不多。我们首先看一下院校理论工作者在三年全国侦查学术会议上提交的参会论文在研究方向和主题方面的情况,2002年提交的论文中从事形而上的理论问题研究的有24篇,而对侦查实践中的形而下问题进行研究的只有8篇,研究者对理论与实践的关注比为3比1;2003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为27篇和10篇,二者之比为2.7比1;2004年的这两项数据分别为28篇和7篇,二者之比为4比1。然后我们再看看有限的来自于侦查实践部门的研究者们在三年全国侦查学术会议上提交的参会论文在研究方向和主题方面的情况,2002年侦查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提交的参会论文中,以形而上的理论问题为研究主题的论文有6篇,而以形而下的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论文是2篇,二者之比同样是3比1;2003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为3篇和篇,二者之比是1比1;2004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为5篇和2篇,二者之比为2.5比1。
我们发现,在当前的侦查学理论研究中,对形而上的理论问题的关注不仅是来自于院校的理论工作者们的兴趣,同时也是那些来自于侦查实践部门的研究者们兴趣的主题。只不过两个不同的研究群体在对形而上的理论问题的具体兴趣体方向上有着差别。从文集的文本分析情况可以表明,来自于院校的理论工作者们关注的形而上问题集中于侦查法治化方面,而来自于侦查实践部门的研究者们关注的形而上问题更多地集中于侦查体制和机制上。造成两个研究群体在形而上理论问题方面关注点的具体差别原因可能有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两个不同的研究群体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别,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来自院校的理论工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受价值理性的引导,倾向于程序正义,认为当前侦查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程序违法等滥权现象。而来自于侦查实践部门的研究者们在研究过程中更多受工具理性的引导,倾向于实现实体正义认为当前侦查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侦查能力低下,破案率低。第二、两个不同的研究群体在信息获取方面的差别影响了他们的研究方向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院校理论研究群体的信息更多地来源于他者的文本,是对间接信息的研究和处理。而实践部门的研究者们的信息来源更多地是其自身在侦查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所以尽管同样都是以形而上的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但是,对于两个不同的研究群体而言却是不同的意味,比如说侦查体制和机制问题的研究,院校理论研究者们是站在他者的视角上,针对他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研究,仍然是个形而上的理论问题,但是对于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来说,侦查体制和机制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可能就是个形而下的实践问题,他们对侦查体制和机制的研究有时是基于自身的实践经验,所利用的是第一手信息。
研究者们对形而上的理论问题的分外关注和对形而下的实践问题的忽视,可能还说明了另外一个问题,即研究者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能力问题。院校理论研究群体对形而下的侦查实践问题的忽视与其对侦查实践的了解不够有关,因为缺乏必要的侦查行为实践,导致院校的侦查学理论研究群体无法获得来自于侦查实践的研究命题,当然也就更无法获得研究侦查实践问题所必要的研究方法和工具、能力。从当前侦查学理论的研究现状看,研究者们较为注重的是理论分析,而不擅长对问题的经验性研究和实证分析,即使是在对侦查法治化问题的研究方面,更多的也只是对西方法治经验的重复,而缺乏在对中国具体国情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的本土化研究。从侦查学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看,在近年来,特别是自2000年以来,侦查学理论研究的进展更多地表现为在侦查法治化方面在理论研究群体中的共识,其对侦查实践的贡献在于增强了侦查实践部门的侦查人员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而侦查实践的发展更多地表现为大量高新自然科学技术知识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在自然科学知识向侦查实践渗透并为侦查实践做出贡献的过程中,侦查学理论研究群体也许应当感到我们的尴尬。
笔者认为,侦查始终应当以破案为第一要务,侦查学首先应当是认识论上的科学,我们的研究视角更多地应当放置在侦查实践上,应当着力于通过我们的理论研究为侦查实践中提高对犯罪案件的侦破能力做出贡献。而不是将有限的研究资源过多地投入到那些与如何提高侦查破案能力无关的形而上的理论问题上,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对侦查法治、侦查体制和机制的研究并不重要,而是认为,在社会科学的研究分工中,侦查法治等形而上的理论问题可以交由法学研究者们来完成。侦查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标志在于它是研究如何侦破犯罪案件的科学,就像其最初的名称一样,是《犯罪对策学》。如果说侦查学的理论研究不能为侦查实践作出自己的贡献,侦查学也就很有可能失去其生存的空间。如果我们将过多的研究精力放置在侦查法治化等形而上的理论问题上去,我想可能很容易使侦查学丧失自己的独立性,因为我们在研究宗旨、范式、概念、工具上对法学,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的大量借用,而使侦查学真正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组成部份,而不是公安学或警察学之下的二级学科。这恰恰与那些为侦查学学科的创立,并力求通过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升侦查学的学科地位的学界前辈们的期待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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