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极为广域的空间和“超常规”庞大的人口规模等条件下仍保持一个高度同质的公共话语层面同时又存在着在社会发展水平上高度不平衡的多种地域,形成了无数可能通行不同规则的秩序“环境”。这样一种状况,或许就构成了我国转型期社会充满活力、不断与时俱进地发展的背景,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种种缠结难解的矛盾冲突和问题以及社会意识中显得相当普遍的焦虑感。可以把“司法腐败”概念的提出及其流行理解为从法律制度的特定侧面体现了这个时代特征的一种社会现象。在这里所谓“司法腐败”现象包括了围绕这一象征性符号而展开的种种社会相互作用过程,既可用来指称法院审判领域中利用职务的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现实存在,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意识也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公信力走低的一般忧虑,但同时还可以被视为具有抑制腐败的正面功能、在多样的主体间和不同层面上展开的博弈总体或其集合。从这样的多重视角出发,笔者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对于司法腐败我们确实不应掉以轻心或低估其严重的程度,但另一方面,我国转型期内这一现象的突出或表面化,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抑制其恶性增殖蔓延的因素甚或机制,因此也远远还没有达到失控的地步或临界点○11不过,围绕“司法腐败”的博弈无论如何只是广义的政治和社会一般层次上“反腐斗争”的有机一环必须在与这些层次的联系中才可能得到更为全面深入的理解。当然,这已经属于另外的话题了。
注释:
①在笔者对相关文献的有限接触范围内,张曙光撰写的《腐败与贿赂的经济分析》是一篇包含着不少有益启示的重要文献,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第一卷),1994年;后收入张曙光著《中国转型中的制度结构与变迁》,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关于对该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及有关命题的运用,详见本稿下文的内容。
②到目前为止,笔者已发表的实证调研成果主要包括:《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一)——四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6期;《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二)——五个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的运作》,载《北大法律评论》第六卷,第1辑;《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3广义的“司法腐败”可涉及检察、公安等其他部门,仅就法院而言也可以牵涉与审判关系不大的方面(如人事安排等)。但本稿为了便于讨论,始终将此概念限定在这里指出的“审判”范围内。不过对“审判”应做稍宽泛一些的理解,至少应包括强制执行及其他相关的程序。
○4对“环境”概念的这一限定直接建立在笔者根据田野调查取得的实证资料而确定的一种分析单位之上。我们在调查中经常发现,即使是近为毗邻的不同法院也可能存在很大的或“质”的区别,但同一个法院内部的差异却大都仅仅停留在“量”的层次上。关于笔者把一个个法院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理由,以及对法院领导人、内部管理以及组织文化等具体因素带来种种差异的讨论,参见王亚新《程序•制度•组织——基层法院日常的程序运作与治理结构转型》,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5对于特定地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条件与法院作为司法腐败现象发生于其中的小环境这两者之间的复杂关系,笔者尚无能力正面展开研究。但几乎可以肯定地讲,因果关系等单纯的看法恐怕都极难以成立。根据我们在田野调查中的观察,例如对特定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地域的司法腐败现象是否严重,根本就看不出两者有什么正的或负的相关关系来。同时,有限的观察也使笔者感觉到,一定范围内“官场的风气”好坏差不多可以作为衡量司法腐败是否泛滥的一个明显指标。不过对此二者的具体关联及其内在机制,目前也缺乏有效的方法去接近和加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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