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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

  
  为“司法腐败”下一个准确的、能够得到普遍承认的定义尽管这样困难,却完全没有妨碍当事人、律师、学者、媒体、社会上的一般人乃至法官自己在许许多多的场合不断用此概念来指称一些事物现象。至此,定义什么是“司法腐败”已不仅仅具有认知描述的性质,而开始构成了某种社会情绪,或者说反映了社会上某种集合的意识或感觉。虽然可能从认知的准确性或概念与所指称事物之间对应的角度来批评某些用法过于宽泛或狭窄,也可以很容易地指出许多人的定义之间或许存在着矛盾冲突,但却无从否认这些定义以及“司法腐败”一词被频繁地使用本身就构成了某种集合的或带有普遍性的感觉。从目前所谓“司法审判公信力很低”的说法之流行来看,也许不得不承认在社会一般的感觉上,能够被定义为“司法腐败”的现象似乎相当广泛地存在,并且正在持续地给人们带来程度不等的愤怒乃至无可奈何等情绪。这些带有主观色彩的感觉或情绪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固然值得重视,但另一方面也有迹象表明,法院审判的“公信力低”实际上是否的确是人们普遍的真切感受还需要深入探究。例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到最近数年前一直大幅上升,近年来也只是有较小幅度的下降。与此同时,几乎未听到过发生腐败现象的仲裁机构尽管收案量上升很快,到目前为止却始终未能真正成长为替代法院商事审判的经济纠纷解决主体。虽然仅仅据此还不能判断“公信力”实际上的高低,但这些情况至少在表面上与我们对司法腐败可能带来后果的担忧是不相容的。为了解释这样一些现象上的矛盾,除了可以正面去深入研究不同纠纷解决机构收案量与公信力的内在关联之外,相信再次重新审视人们给“司法腐败”下定义的行为及过程本身仍然不失为一条有意义的研究路径。
  
  四、围绕“司法腐败”这一象征性符号的博弈
  
  如上文已经涉及到的那样,对于把某种现象指称为“司法腐败”的行为或过程本身,既可以从这样下定义是否做到了名实相符的认识论角度去理解把握,也可以从此类情形究竟在多大的范围内反映了社会上何种集合性的感觉或情绪这一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去观察。但还有一个重要的视角也不可忽略,就是有可能把定义“司法腐败”看作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过程。从这样的角度看来,用“司法腐败”一词来指称某些现象往往意味着多样的主体在牵涉司法审判的各种场域内围绕这个象征性符号而展开的博弈。这一视角可以说直接渊源于社会学领域的“象征互动论”及犯罪学上的所谓“贴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9,同时也与定义或言语表达作为“实践性话语”在交往沟通中的工具功能有着紧密的联系。
  
  围绕“司法腐败”的定义及其用法的博弈至少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加以观察。一个层面是社会生活中与司法审判相关的无数具体情境。在这一个个的场景之内,有关主体可能会就什么是或什么不是“司法腐败”而发生争执、进行讨价还价或者达成某种妥协。例如,在审判中尽管法官对决定案件有相当大的权限,但他经常需要考虑不满意的当事人会不会以“司法腐败”为由而告状上访。在这样的情境中,法官及其上级就可能与当事人、律师甚至其他有关人员围绕是否使用“司法腐败”这个标签而形成某种博弈性质的互动关系。而且事实上,这种博弈关系或过程往往能够在不同程度上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10。另一个层面则涉及到与“司法腐败”相关的公共话语。在各种媒体、学术性出版物和网络空间等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或议论中,这个词语以及一些相关提法的出现频率可能导致或影响到某些社会意识的形成和变化,从中同样可以看出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及其运用的话语策略。这个层面上的博弈往往表现为,从特定时期的一般舆论到法律人“圈子”里的议论,都可能构成针对司法审判的某种或大或小、或轻或重的压力,而法院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去努力应对。同时还应该看到,上述两个层面的博弈彼此之间又有着复杂的关联,或者不妨说二者总是处于相互影响、相互规定的动态过程之中。一方面,在一般的层面上通过博弈形成的公共话语在许多具体情境中始终是影响博弈个别进行的一个“内生”因素,有时甚至能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导致原有平衡被打破的“重新洗牌”,改变“小环境”内的规则乃至秩序;另一方面,正是无数具体场景中流动不居的博弈交汇成为公共话语形成的整体背景,并左右着这个层面上围绕“话语权”而展开博弈的走向或趋势。这种不同层面上博弈的关联或复杂的互动过程,同样深深地涉及到上文所讨论的不同“小环境”存在的明显差异以及这一个个“环境”内通行的规则与全社会层面的规范意识之间可能发生的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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