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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现象的一种解读

  
  在这里我们遵循上述“最大公约数”的含义,把该定义中最关键的要素即“个人的利益”和“对审判的影响”理解为衡量是否构成“司法腐败”以及是否严重的两个维度,分别以两条轴来加以表示。其中一条轴表示法官个人获取的利益,把最严重的索要收受巨额贿赂或其他“好处”作为一极而最轻微的一般吃请或接受小礼品等作为另一极。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的“个人利益”除金钱或物质的授受之外还可以有多种表现,如亲属、熟人朋友、同事等的“打招呼”、说情以及来自内外部领导的压力或干预。虽然这些因素看上去都不属于法官自身的问题,但只要法官接受说情或屈服于压力干预,还是应理解为他或她通过交换而获取了“面子、人情”或“领导的赏识或者将来可能的关照”等等个人利益。所以,这些因素大体上同样可能按大小轻重程度分布在表示法官“个人利益”之轴的不同位置上。另一条轴表示法官为了获取上述种种个人利益而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给审判带来的影响。在体现最严重程度的一极,可以是对案件事实全面的“颠倒黑白”或就法律适用而言是明白的“枉法裁判”。但是在另外的一极,则是在可允许的一定裁量范围内显示出来的偏向。这是一些客观看来谈不上“错误”或“违法”的裁量,之所以称“偏向”是因为法官并非出于纯粹的事实考量、法律解释或政策目的,而是由上述某种个人利益的左右才做出的选择。这些偏向同样存在大小轻重或明白还是模糊等等程度上的区别。还有其他虽未达到完全可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或明显“枉法”的地步,却在诉讼案件处理的实体或程序上出现局部或程度不等的瑕疵等情况,只要是因法官个人利益所致,亦均可用“对审判的影响”这条轴上的不同分布位置来加以表示。如果把上述表示“获得个人利益”的第一条轴称为A轴,以程度最为严重的一极为A,程度最为轻微的另一极为a;表示“对审判影响”的第二条轴称为B轴,最严重的一极为B,最轻微的一极为b,则可以用下列图形来大致表示“司法腐败”现象可能呈现出来的种种情况(见图1)。
  
  轴称为B轴,最严重的一极为B,最轻微的一极为b,则可以用下列图形来大致表示“司法腐败”现象可能呈现出来的种种情况(见图1)。 
  
  图1:“个人利益”和“对审判的影响”关系图
  
  上图第Ⅳ象限(AB)表示了典型的司法腐败现象,即从最极端的到不那么极端的因贪赃、徇私或在强烈的干预压力下而颠倒黑白、枉法裁判,以及种种程度不等却都接近于此极或具有类似恶劣性质的情形。作为对照的则是第Ⅱ象限(ab),反映的是因情面、一般干预或某种形式的“人情往来”而在审判中做出具有一定偏向性的选择,但客观上对审判的影响却多停留在裁量的许可范围内或其边界上并不一定违背法律规范、常识乃至情理。与此相对第Ⅰ象限(Ab)中最典型的是所谓“贪赃不枉法”及类似的情形,表现了现实中可能出现的虽然在谋取个人利益方面有恶劣的行为,但对审判的负面影响却比较轻微的种种场景。相反,第Ⅲ象限(aB)显示的则是仅仅因为一般的人情或上下级等关系或者获取的个人利益尽管相当有限,给审判的结果或过程却带来了相对严重的负面影响等类情况。
  
  上列图示象限所代表的四类情形,相信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都有可能多多少少地存在。不过从感觉上或一般印象的角度来讲,估计在第Ⅱ象限中反映出来的情况最为普遍,第Ⅰ象限次之,而第Ⅳ和第Ⅲ象限所表示的情形则相对较少(第Ⅲ象限的情形可能最为罕见)。要精确地把握所谓“司法腐败”现象中这些种类的情形各占多大比例完全是做不到的,实际上不同象限之间的区别也相当模糊。但是,把这种模糊的分类作为一套分析工具,并从上述对其各自普遍程度的大致估计出发的话,却有可能在限定问题的前提下有效地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讨论, 以便于进一步去接近“司法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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