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经济管理与协作说。 持有这一观点的主要是贺荣芳教授等人。该说与前两时期的“管理协作说”有着很多的继承成分,但当然也会有一些发展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他们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这一定的经济关系包括两大方面,即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其中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对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与经济实体间的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监督关系;而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在协作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包括非平等主体间的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劳动关系和政府与企业、企业内部关系。
8) 行政隶属性说。 持该说的学者主要以李中圣教授等。其理论主要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但是通常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集合体,其本身不能直接成为管理主体或是法律主体,因而其干预经济的职能只能通过政府——这一国家最主要的职能机关来代为行使;从政府的法律角色来看,经济法调整政府以管理者身份与管理受体的经济个体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一经济关系简单概括为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其含两大类,即经济行政机关之间的隶属关系和政府与经济个体之间的隶属关系。
显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学说、理论和观点远远不止上文所例举的8种,上文所举乃这一时期内影响较大的、理论体系较完备的几种学说。比如,还有“市场经济关系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说”、“国家协调、干预说”和“行政管理性说”等学说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都有着各自的独到之处。此外,还有一些研究者在世纪之交,或从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角度、或从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行为方面、或从国家作用于经济的客体、方式和要求上、或从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方面、以及从市场缺陷和政府配置的联系上等多种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作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成果。
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外可借鉴理论成果的增加,使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在这10来年里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对经济法学理论基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更形成了自第一时期后的又一新高潮。对调整对象的研究之所以会在此时期内出现新一轮的高潮,其主要原因大概还是在于:前一时期的研究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该体制仅仅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微小调整;而此时期的研究则是根源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它是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经济体制的变革,必然要求对处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进行全新的研究,必然要求对经济法及其调整对象的理论体系进行某种
程度上的重构,以适应新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为了使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对调整对象的研究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热门”,从而形成了一个新的研究高潮。
这一时期,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形成了诸多比较成熟的学说和理论。但是,这众说纷纭的学说理论并非毫无共同、相通之处,它们之间也还存在着一些共同和相通之处,并形成了一定的通识。这些通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其主体有一方常常是国家或者政府。而几乎所有的学说,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经济法所调整之经济关系中的这一主体特征,都不同程度地认同了这一观点。当然,国家并不就是或只是政府;但是,国家与政府是不可分割的:在经济关系中,国家作为其一方主体的场合往往是由政府代表的;而政府在作为一方主体时也是作为国家的代表。无论如何,从总体上来看这应是一个通识。二、经济法在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即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研究的深入,大多数的学者都认识到了经济法调整的这一目的性,并且也基本能认同这一目的的提出。三、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至少包括了市场管理(或称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无论是上文所祥述的8种学说,还是那些影响稍小以及那些刚刚以全新的角度提出来的理论,都对这两种关系属经济法调整对象持肯定态度,只是他们在具体表述和对其它经济关系的界定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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