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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再思和通识的探求

  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约自1994年至今)  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面临困境、走向终结之际,市场经济体制便应运而生了。十四大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但是中央迟至1993年末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才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阐述和权威性部署。这一时期,学者们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继承并发展了前两个时期理论和观点,特别是其中所形成的通识,同时借鉴国外经济法学成熟的研究成果,对经济法尤其是其调整对象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入,并在2000年前后达到了新的高潮,从而使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逐步走向成熟。在2000年之后,由于通识的继续加强和深化,关于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开始“降温”。而在此同时,一部分学者开始了新的征程,他们以全新的角度、路径和方法来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从而使其能够适应新的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实践,使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这一时期,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形成了诸多学说、理论和观点。并且这些学说和理论都颇有建树,有着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一时期形成的各学说理论中,比较有影响、理论相对完善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1) 国家协调说。  持此学说的代表者是杨紫烜教授。他指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认为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而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的运行就需要国家协调;而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体现了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国家经济干预以及“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这种经济协调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大类。另外,他还强调了调整对象上与国际经济法的贯通,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差异性。
  2) 需要国家干预说。  此学说的倡导者是李昌麒教授。他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畴,也就是指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关系的范围。”他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其调整对象为需要国家干预的、具全局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包括有,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并且这一国家干预应该是适度的、限制的干预。
  3) 国家调制说。  该学说的主倡人乃是张守文教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国家在对市
  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包括有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类。他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缓解效率与公平、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为了防止和减少市场失灵的出现并解决其所引发的问题,就必然需要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的调制,也即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4) 国家调节说。  该学说的提倡人为漆多俊教授。如果单纯地依靠市场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就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因而,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功能便顺应形势地出现了。此类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一经济调节关系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含反垄断、限制竞争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5) 纵横统一说。  支持该理论的代表性学者是史际春教授等人。该说与前两个时期的“纵横统一论”有继承也有所发展。其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与者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调关系(含有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这一关系又分为“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和“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6) 社会公共性说。  主张该观点的代表性学者是王保树教授。其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社会公共性主要表现为社会普遍性、公有性、公益性和国家干预性。经济主体在经济法上的权利不得违反社会公共性要求、受到社会公共性的限制,从而具有了社会公共性;而国家机关在经济法上的权力因其权力本质的公共性、权力行使的程序性、权力范围的合理性、权力地位的非本位性和权力宗旨的非公益性,同样也具有着社会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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