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相反,在经济过热时期采用“促进法”,即促使“大干快上”的法,不但不能对过热的经济运行实行有效的控制,而且会缩短经济疲软运行期的正常波长,甚至使国民经济经过短暂的疲软期而迅速进入经济困难运行期。
在经济疲软运行期,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法,这就是“改善法”和“过紧法”。这一时期,一般会出现农产品生产趋紧,工业产成品库存积压严重,企业资金短缺,生产低速增长,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停工待工人员和待业人员增加等经济疲软局面。经济疲软又集中表现为市场销售疲软。针对国民经济低速增长或向零增长,可适用改善法。改善法,是改善经济疲软状态立法,其中心环节是经济结构改善法。产品结构改善法将保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品种、增产名牌优质产品、市场紧缺产品和适应农村需要的日用消费品,增产出口产品和替代进口产品,规定限制生产、淘汰生产和保证生产的产品目录;企业结构改善法以改善结构为手段,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发挥骨干作用并对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进行整备;农业结构改善法促进和保证粮食、棉花、油料等主要农产品的稳定高产,调整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以及农、林、牧、副、渔各业间的比例关系;产业结构改善法将调整三次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保证能源部门、重要原材料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稳定增长。为适应总体上经济结构改善的需要,应当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范,如倾斜政策法、资金流向法以及有利于扶植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
法在这一运行期的目的和主要任务,在于调整经济结构,缓解国民经济失衡的矛盾,使经济稳定增长。“改善法”正是实现这一目的和任务的正确选择。应当指出,在国民经济失衡的矛盾面前,选择“过紧法”也不是没有可能的。“过紧法”的基本点是采取财政金融上过于紧缩的办法,以控制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双膨胀。采用“过紧法”,不能适当松动银根,增加必要的企业流动资金和商业、物资及外贸收购资金;不能适当调整存款货款利率;不能适当增加投资以有助于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的技术改造;不能适当调整商品价格和劳务费用;不能适当搞活流通。因为“过紧法”在国民经济失衡面前采取了“大砍大落”办法,无法刺激生产和经济增长速度回升,不能有效地改变短缺与过剩并存的疲软状况,缓解不了产业结构与需求结构的矛盾,而且,它可能导致“经济滑坡”,使国民经济愈加恶化。“过紧法”不能弱化疲软周期,它很可能是使困难运行期临近的重要非经济因素。因此,采用“改善法”可能是有益的。
过渡到经济困难运行期后,国民经济形势十分严峻。这一时期,经济运行近于混乱和崩溃的边缘。其突出表现是:(1 )工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2)国民经济各部门比例严重失调;(3)市场紧张,人民生活水平明显下降。针对严重经济困难的法,是经济困难对策法。这种法具有经济困难对策的性质,可称之为“对策法”,包括金融紧缩法、物价抑制法、企业组织化法、经济管制法、商品专营和配给法、劳动组合法和待业救济法、居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等等。“对策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软着陆”,阻止经济的进一步恶化和生产“大滑坡”的发生,减轻经济困难的严重程度,推向经济的恢复。
在严重的经济面前,选择“刺激法”也不是没有根据的。有一种理论认为,造成经济困难的原因(排除非经济因素)是“需求不足”,因此主张通过国家立法来扩大对社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需求,以刺激社会生产。从这一理论根据出发,将求助于赤字
预算法、通货膨胀法和商品倾销法等“刺激法”。其目的在于刺激生产和流通。这里成问题的是,采用“刺激法”能否达到这一目的。